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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化监督思维助推地区法治水平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也就是权力主体拒绝接受检察机关的正当建议、意见的情况,被量化在每年向全社会公开的工作报告之中,并成为各级人大施加针对性质询的客观依据。因而,既要向人大呈报检察监督情况,还应该在媒体等适当平台公开监督成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提高检察监督的刚性。以此,提高监督效能,增强监督的规范化水平。对于涉嫌失职的,要及时通过互联机制向监察部门移送线索,同时呈报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监督刚性,彰显司法权威。

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职能的同时,还行使相对独立的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简称为“行政监督”;二是在诉讼活动中对侦查机关、法院、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简称为“诉讼监督”,包括“刑事诉讼监督”和“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

(一)转变行政监督模式,公开监督效果,提升检察监督刚性。在我国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那么,监督的效果损益都可以公开形式进行呈报。也就是权力主体拒绝接受检察机关的正当建议、意见的情况,被量化在每年向全社会公开的工作报告之中,并成为各级人大施加针对性质询的客观依据。说到底,检察机关完全没有必要将监督的落实情况与自身的法律地位挂钩,而应更加重视意见建议的规范性与合理性。一旦法律监督所内附的说理性得以凸显,被监督方更容易心悦诚服地予以尊重,这样就不必再诉诸强制。较之职务犯罪侦查权所营造的威慑效果,面向权力来源的公开化机制或许更好。也就是说,法律监督的后盾,应该是符合程式化要求的人民监督。因而,既要向人大呈报检察监督情况,还应该在媒体等适当平台公开监督成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提高检察监督的刚性。

(二)细化诉前侦查活动监督,提升监督规范化水平。首先,要与侦查机关建立侦查信息共享机制,尝试与公安机关警综平台对接或者在警综平台为检察机关预留接口,让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平台适时掌握公安机关受理、立案、撤案情况,增强监督的精细化水平;其次,与行政执法机关完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掌握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情况,从而为强化监督提供信息依据;最后,加强对重点环节的提前介入,针对刑拘后长时间未移送起诉或者撤案的情况,精细化监管措施,设立台账清理制度,对刑拘后释放又长时间未提请批捕或者移送起诉的案件主动介入,查阅卷宗,主动作为。以此,提高监督效能,增强监督的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打造监督重点。刑罚的执行效果是体现社会法治程度的衡量指标。在现行的刑罚执行框架下,特别在社区矫正领域,存在着有规定但规定不细致,以致存在判处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决定或裁定收监执行的工作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情况,部分裁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并未收监,成为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有损刑法权威。以此为切入口,完善机制强化刑事执行检察,把握监督重点,树立刑法权威。(www.xing528.com)

对于社区矫正的收监问题,因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需要通过建立联合工作机构,制定联合工作规范,强化对收监工作的监督。对于涉嫌失职的,要及时通过互联机制向监察部门移送线索,同时呈报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监督刚性,彰显司法权威。

(四)与监察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协助,提升检察监督威慑力。在现行的体制构架下,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之间是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主要体现在:一是,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行使监察,如果监察对象确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它必须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二是,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必然会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不作为,倘若这些行为中存在公职人员腐败、渎职等问题的线索,应将线索移交至监察委员会。三是,检察机关在监督公安机关实施的刑事强制措施行为和侦查行为、人民法院的审理、裁判、执行行为、以及监狱、看守所行使法律职权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公职人员腐败、渎职问题的线索,应将问题线索移交至监察委员会。因此,检察监督与监察监督必须互相配合,才能有效实现各自的监督目标和任务,形成监督的合力,实现监督效果最优化,共同提升监督的威慑力。

法治建设任重道远,检察监督其路漫漫。检察机关必须秉持“欲览风光登高处,志在巅峰不辞遥”的奋斗精神,敢于亮剑、勇于担当,在新时代的检察工作新格局下立足本职,答好诉讼与监督两张“考卷”,既要用“雪压竹头低,底下欲粘泥”的姿态倾听群众呼声,做服务大局的“孺子牛”,也要用“一轮红日起,依旧与天齐”的姿态亮剑不法行为,为公共利益代言,不负党和人民所赋予的伟大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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