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是否具有对监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呢?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具有该职能。
检察机关具有对监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依据包括:1.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由宪法赋予。因此检察机关不仅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对监察机关同样具有法律监督的职责。2.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监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亦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范畴,因此对监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各项活动,检察机关也应当有法律监督权。但现阶段的刑事诉讼法、新颁布的监察法中,均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而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因此亟需修订刑事诉讼法以确定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针对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笔者提出以下一些个人看法:
1.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监督、调查、处置,其中包括对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违纪、违法情况的调查、处置。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对象,只针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行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情况的调查、处置。(www.xing528.com)
2.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现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亦应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和调查活动监督这二项。
3.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其一,刑事立案监督权的开展方式。针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现线索—移交线索—不立案协商机制—移交线索给上一级检察机关转同级监察机关”的方式,递进式开展监督。其二,调查活动监督权的开展方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移送起诉前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起到主导作用,因此在收到监察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时,对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调查活动的监督应由检察机关主导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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