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是基于人们的生活经验、受教育方式和水平、自我修养等而形成的认识问题的思考逻辑,不同的思维方式,决定着不同的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法治思维是以法律为坐标,运用法律逻辑思考和解决问题,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对于一般民众而言,不具有可普及性。完备的规则和规则的普遍遵守,完备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对程序正义的尊重,足以维系一般社会生活。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强调规则的周延性,另一方面是对规则的尊重。对于民众而言,倡导法治思维,首要的不是法律知识的灌输,而是观念的重塑,规则意识的强化和规则思维的培育。最重要的有两点:
一是厘清道德与规则的关系。规则的方向是向下,以利己不损人为底线,道德的方向是向上,以利他为目标,没有上线。按规则要求,可以不让座,但不能去霸占别人的位子,规则行为是强制性的。按道德要求,要主动让座,道德行为是自愿的。在处理纠纷时,评判的标准是规则,而不是道德。特别是许多市场行为,必须以规则优先。只有明确了评判层次,人们才能自觉行为。究竟要不要把火车下铺让给老年人,也就不那么值得争议了。规则是他律,道德是自律,不能用道德去绑架他人。
胡适先生说过,“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空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反之,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谈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www.xing528.com)
二是树立程序意识。在社会行为中,参与人具有不同的主体地位,主体地位不同,规则要求就不同,特别是在纠纷解决中,更强调主体有序、过程有序、结果有序。不能以自己的认识去强迫他人。“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在涉法涉诉信访中,有的信访人的思维逻辑就是“法律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说都是事实,你们没有采纳我说的,所以你们就是错的”,因而对已经完成所有诉讼程序的案件反复要求重诉重审。法律知识再普及,人们最关心的仍是自身权利的设定,并且,以为自己也“懂法”而增加了维权的执念,即使他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与其灌输法律知识,不如打造程序意识。使人们遵从程序,使纠纷解决纳入秩序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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