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规则的不明确,造成坐票乘客与站票乘客之间的冲突,而乘务人员也没有处理的依据,比如,是否要让站票乘客让出行李架,等等。购票,使乘客与铁路之间成立了乘运关系,双方之间既享有不同的权利,并要履行不同的义务。发生其他乘运问题,乘务人员应主动给予解决。缔结契约是约束双方的,双方是平等的契约主体,规则对双方都有约束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铁路交通迅猛发展,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尽管如此,暑运、春运、长假、小长假期间一票难求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只要能上车,怎么都可以,于是,乘客与铁路之间的关系便成了铁路一方独大。
我们经常有这样的经历,当我们买了高铁一等座或二等座的票,行李架已被占满,这其中有一部分是站票乘客的,而座位旁也会站着几名或多名站票乘客。那么问题是,一等座、二等座、站票的乘客,各自应享受什么样的服务,有没有设专用站票车厢,一等座、二等座是否允许站票乘客进入或根据座席空位有序调动,站票卖出数有没有限制,站票乘客挤占坐票空间,是否适当降低坐票票价,等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则。由于规则的不明确,造成坐票乘客与站票乘客之间的冲突,而乘务人员也没有处理的依据,比如,是否要让站票乘客让出行李架,等等。
购票,使乘客与铁路之间成立了乘运关系,双方之间既享有不同的权利,并要履行不同的义务。比如坐票乘客有权要求铁路方面驱离霸座乘客,当发生霸座问题时,乘客可以向任何乘务人员提出要求,乘务人员应给予处理,而不是由乘客自行报警。发生其他乘运问题,乘务人员应主动给予解决。现实中,往往是找乘务人员解决,似乎是在求助,而不是乘客行使权利、铁路方面履行义务。(www.xing528.com)
缔结契约是约束双方的,双方是平等的契约主体,规则对双方都有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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