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却未付款,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人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法院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以担保被告不因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受损失。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是有限制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申请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却未付款,应立即暂停支付,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仅仅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关键是要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申请人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受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www.xing528.com)
小吴举例
甲公司的一张支票遗失,乙捡到后去丙商场购物,如果丙商场是在甲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前受让该支票,则丙商场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应支付票款,如果丙商场是在甲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受让,则丙商场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向诈骗人追索货款。由此可见,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必须采取的,而且是迅速采取的补救措施。
提起诉讼须有明确的被告,采取这种措施应确指票据在谁手里,否则法院无法受理。有些国家规定,因毁灭、被盗或其他原因丧失票据的,其票据所有人应就其对票据的所有权,阻止其提示票据的事实以及票据条款作出适当证明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向票据上负责的任何当事人追偿。法院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以担保被告不因票据提出的其他权利主张而受损失。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不会以这种方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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