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作出的努力,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中断时效、作成拒绝证书等。
拒绝证书一般由持票人向公证处、法院或银行申请,由其调查后作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和时间进行,依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依法取证和中断时效等三种。
在票据权利人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而遭拒绝时,即可进一步行使票据追索权,可见其属于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而依法进行承兑提示与付款提示,也是实现票据权利必不可少的步骤,当然也属于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可见,按期提示票据的行为既是票据权利的行使行为,也是票据潜力的行使行为。
所谓票据权利时效的中断,《票据法》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依法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中断期间的事由主要有权利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债务履行要求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但在《票据法》上,在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之前,债务人通常对权利人并不知晓,自然也就无法承诺履行义务。(www.xing528.com)
依《票据法》第17 条规定,票据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就会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失,持票人通过法定方式中断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使票据权利不至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失,当然属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 条规定,“《票据法》第17 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可见,票据权利时效中断,使得发生中断事由的当事人的票据权利得以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和地点
(1)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时间
各国《票据法》均规定,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依据《票据法》第16 条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对于具体的时限计算,根据《票据法》第10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期限内的营业时间内进行。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以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一日。
(2)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
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地点,一般应在债权人的住所地,特殊情况除外。但票据为流通汇票,如果票据债权人不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票据债务人通常无法知悉谁是票据权利人,更谈不上到票据债权人所在地履行票据义务。所以,《票据法》对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做了不同于民法的规定,规定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地点应在票据债务人的住所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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