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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与条件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各国《票据法》通行之规则,票据权利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取得票据支付相当对价者,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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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概述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一概念有以下几层含义:

(2)票据权利的内容

票据权利是一种双重权利,其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是票据为强化对持票人的保护,促进票据流通所作出的独特设计。

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同为票据权利,都是持票人享有的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但是这两种权利存在若干差异:

(3)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它除了具备民事权利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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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享有以合法持有票据为要件,所以,合法取得票据者即取得票据权利。按照各国《票据法》通行之规则,票据权利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①依出票行为取得票据

②善意受让票据

按照《票据法》上票据取得的一般规定,从有票据处分权的人手中按法定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而且这种取得,为继受取得。取得票据支付相当对价者,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票据者,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对无处分权而转让票据者,《票据法》认为是不法处分,不发生合法转让票据的应有效果。为了解决票据转让中的特殊情况,《票据法》特别设置“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票据交易和使用的安全。善意取得事关当事人利害,《票据法》对其规定了构成要件。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个持票人符合本条规定的全部要求,他就拥有为流通票据持票人所具有的全部权利,特别是有权不受所有前手权利的约束以及影响前手诸持票人的其他权益的约束,是一个真正的善意持票人。

(2)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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