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概述
《票据法》上的保证,又称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从其含义可知,票据保证兼具保证行为和票据行为的特征,作为一种保证行为,其具有从属性的特性;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其又具有独立性的特性。两种相互矛盾的特性集中于一种行为之中,使其成为一种颇具特色的制度,这势必对该行为的性质的准确把握带来较大难度。而对这两种属性的关系如何定位也必然会对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具体来讲,保证有以下内涵:
保证的种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将票据保证作不同的分类:
除以上三种分类以外,还存在一种非形式的保证方式,即不以形式上票据保证的方式,而是以共同出票、承兑、背书或参加承兑的方式达到保证的目的。因这种保证虽无保证之名,但却有保证之实,故称为稳存的保证。
小吴举例
甲发出汇票一张给乙,乙对甲资信有疑,不愿接受,甲便以资信较高的丙为受款人,丙背书后再转给乙。这里丙虽为背书,但起到了保证作用。出票人之所以愿用隐存的保证,是因为票据保证本是增强票据债务人信用的制度,但实际上若票据上有了保证人之后反而暴露了票据债务人资信不高,故一般票据债务人并不愿意利用保证制度。
“隐存保证”为学理上的称谓,《票据法》上没有这种称谓,故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无论隐存保证以何种形式表现,行为人只有对其外观上表现出的身份负责,即以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等的地位对汇票负责。至于其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应用民法来解决。(www.xing528.com)
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债权人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并经法院强制执行,这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既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将其放弃。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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