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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特点和优势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即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小吴举例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

票据行为的特点和优势

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即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也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责任。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是化名、笔名、艺名等。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小吴举例

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www.xing528.com)

小吴举例

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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