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付款人付款人是汇票和支票上载明的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的人,付款人名称是必要记载事项。预备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和背书人指定在汇票发生退票时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的人,目的在于防止追索权之行使。我国《票据法》没有付款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付款代理人的记载,与票据付款直接有关,应视为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付款人
付款人是汇票和支票上载明的受出票人委托付款的人,付款人名称是必要记载事项。
小吴举例
付款人名称是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票据未记载,则以出票人为付款人。出票人可以记载自己为付款人,这时持票人可将汇票视为本票。付款人是否可以不止一人?这种情况应视记载情形分析:
(1)重叠的记载(如甲和乙,或甲乙并列),则有效;
(2)选择的记载(如甲或乙),亦可有效;(www.xing528.com)
(3)顺序的记载(如先向甲后向乙),则应认为先者为付款人,后者为预备付款人;
(4)分担的记载(如甲付一部分,乙付一部分),则应属无效。
预备付款人是指出票人和背书人指定在汇票发生退票时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的人,目的在于防止追索权之行使。
付款代理人
汇票有时记载代理付款人的名称。代理付款人是受付款人委托支付票据的人。汇票付款人一般不会自行保存将来支付票据的现金,出票人一般指定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代理人。我国《票据法》没有付款代理人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票据法》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付款代理人是指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付款代理人的记载,与票据付款直接有关,应视为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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