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依法承担票据义务的人必须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出票人交给收款人的是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上面没有出票人的签字,只加盖了被告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原告据以主张票据权利的,只是出票人交给它的汇票第一联复印件。该复印件上虽然有“汇票”字样、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复印内容,但是没有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所以复印件上虽然有付款银行加盖的汇票专用章,也不能作为有效的汇票使用。
尽管不同票据行为的内容不同,但“签章”是《票据法》对每一种票据行为所作的共同的强制性要求,票据签章是各种票据行为生效的必备要件。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依法承担票据义务的人必须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签章是确定票据义务人的最基本的要素,只有签章才能确定票据行为人为票据债务人,并依其签章时的票载文义承担票据义务。
小吴举例
威临进出口公司诉A银行票据承兑纠纷案(www.xing528.com)
威临进出口公司诉A银行案中,出票人在交付之前遗失汇票原件。出票人交给收款人的是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上面没有出票人的签字,只加盖了被告银行的汇票专用章。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向被告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付。一审法院认为,出票人虽然签发并经被告银行承兑了汇票,但是汇票在向原告交付之前即被出票人遗失,故出票人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原告收款人也未实际持有汇票。原告据以主张票据权利的,只是出票人交给它的汇票第一联复印件。该复印件上虽然有“汇票”字样、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复印内容,但是没有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所以复印件上虽然有付款银行加盖的汇票专用章,也不能作为有效的汇票使用。原告持此复印件请求行使票据权利,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应当驳回。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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