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宽松型行政法规制模式,不仅存在内在的价值冲突,也明显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合法性方面也存在危机。法律明确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是指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所作的限制必须内容明确,能够对公民的行为作确定性的指引。立法机关纵然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公民基本权利,但法律规范在对象、措施、范围以及针对哪种基本权利方面必须非常明确具体,使公民可以从该规范中明确获知自己应当如何行为。我国《立法法》第6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这为立法的法律明确性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前我国对于克隆人技术的法律规制主要通过卫生部与科技部的部门规章来实现,这些部门规章在明确性上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立法法》第6条关于“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在禁止“哪些人”从事生殖性克隆方面不够明确。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人员“禁止克隆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规定,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及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活动的人员“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对于上述模糊的立法表述,人们难免会产生如下疑问: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人员”与“医务人员”是一致的吗?这个领域里面有没有不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人员”或“医务人员”范围的研究人员呢?“从事涉及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活动的人员”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是不是囊括了所有人?克隆人立法的上述规定不符合立法明确性原则。
第二,立法在禁止生殖性克隆的“哪些行为”方面不够明确。我国克隆人的立法对生殖性克隆进行规制时,表述上极为混乱,使用了“克隆人”“生殖性克隆技术”和“生殖性克隆人”等概念,没有对其给出明确界定。对此,人们难免会产生如下疑问:这三个概念的内涵是一致的吗?立法到底要禁止哪些行为?比如,“克隆人”这个概念有两种词性,作名词时,是指通过实施克隆人技术而产生的人类个体;作动词时,是指运用细胞核移植技术从人体的细胞内取出细胞核,将其植入一个去核卵子中,利用电流使其结合成为胚胎、然后将胚胎置入妇女或其他动物的子宫,之后历经胚胎、胎儿和新生儿的过程而生长成为一个独立的人类个体的过程。作为动词使用时,克隆人主要包括两种行为:体细胞核移植形成克隆胚胎的行为,以及将克隆胚胎置入妇女或其他动物子宫的行为。那么,立法如果是禁止一种行为,那么是禁止体细胞核移植形成克隆胚胎的行为,还是禁止将克隆胚胎置入妇女或动物的子宫的行为呢?从“禁止克隆人”本身的语义表述来看,立法可解释为禁止任何生殖性克隆过程中的行为,而从我国政府对生殖性克隆的态度和《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第6条的规定来看,立法只是禁止将克隆胚胎置入人或动物的生殖系统的行为。立法上对“克隆人”的界定不够明确,再加上使用了“生殖性克隆技术”“生殖性克隆人”等不同的概念,这必然会带来理解上的混乱。此外,《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对“囊胚”“单性分裂囊胚”和“遗传修饰囊胚”这些概念的表述也都非常模糊。(www.xing528.com)
第三,立法对于监管主体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目前我国立法规定的克隆人行为的监管主体主要包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指定的卫生技术评估机构、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以及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单位。立法对于监管主体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比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本条确认了卫生行政主管机关享有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的职权,该监管职权集中体现于行政审批权[306]的行使上。并且,该办法明确要求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307]2003年修订后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三类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人工授精技术规范》和《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其中,“禁止克隆人”是对医疗机构的实施技术人员的一个行为准则要求,而不是对医疗机构的明确要求,由此产生如下疑问:如果某一医疗机构实施技术人员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了生殖性克隆,那么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是否有权拒绝批准该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申请?如果已经批准,是否有权撤销?此外,上述规章对于卫生部指定的卫生技术评估机构、伦理委员会、医疗机构以及从事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单位的监管职责的规定也不够明确。
第四,立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不够明确。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目前有关规章重点规定了相关机构(非医疗或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而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或者非医疗机构的相关研究人员从事生殖性克隆研究,到底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对此,我国目前有关克隆人的立法规定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并且,即使在机构责任承担方面,当前也要结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3条才可勉强通过法律解释得出相关机构从事生殖性克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具体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现行立法规定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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