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克隆人技术立法规制本身面临内在的价值冲突。允许治疗性克隆对于增进人类健康、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具有广阔前景,但同时也会损害大量的人类胚胎,这与宪法保护的生命价值相冲突,会导致法规范体系内部对侵害“生命与尊严”行为的评价上的矛盾。在我国,胚胎属于宪法保护的对象,在生命权的保障范围之内,立法者对其负有保护义务。因此,立法允许治疗性克隆损毁人类胚胎,这与保护胚胎生命的实体法秩序存在价值上的冲突。
克隆人技术立法规制本身面临内在的价值冲突。允许治疗性克隆对于增进人类健康、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具有广阔前景,但同时也会损害大量的人类胚胎,这与宪法保护的生命价值相冲突,会导致法规范体系内部对侵害“生命与尊严”行为的评价上的矛盾。国家对于生命价值的保护并非发端于出生之后的人类个体,而是延续到生命孕育的整个过程。在我国,胚胎属于宪法保护的对象,在生命权的保障范围之内,立法者对其负有保护义务。在我国实体法律秩序中,立法者已经部分地履行了宪法对未出生生命的保护义务,初步建构了胚胎与胎儿生命健康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比如,我国2015年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5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母婴保健法》要求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确保胚胎和胎儿的生命健康。我国《刑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目的也在于保护胚胎和胎儿的生命权。[305]《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也体现了国家对胚胎和胎儿生命健康的立法保护。因此,立法允许治疗性克隆损毁人类胚胎,这与保护胚胎生命的实体法秩序存在价值上的冲突。(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