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在克隆人技术立法宪法规制过程中,首先需要确立宪法规制的价值共识。但在实践中,受宪法历史文化差异的影响,各国对于克隆人技术涉及的生命和人的尊严的保护,并没有形成稳固的价值共识。比如,德国克隆人技术立法宪法规制的价值基础为生命与人的尊严,这一价值基础也获得基本法的确认与保障。而在美国,保护生命与人的尊严这一宪法规制的价值基础面临自由主义价值观的挑战,这是由美国自由宪政的历史传统决定的。再加上生命保护起点的不确定性和人的尊严价值的抽象性,使得生命与人的尊严这一宪法规制的价值基础在各国难以达成共识。
各国宪法规制没有达成价值共识的重要体现在于,当前各国的立法实践中对克隆人技术的立法规制呈现多元化趋势。各国基于本国国情通过民主立法程序对于克隆人技术进行立法规制,在国内法上具有民主正当性。但各国在立法规制上的多元化,会使各国法律规制的有效性面临冲击。根据笔者收集的世界各国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基本情况,当前世界上有接近30个国家对于生殖性克隆予以明确的立法禁止,对违法者予以刑罚处罚。但还有一些国家仅仅对生殖性克隆予以行政处罚,其他国家则没有相关立法,对生殖性克隆技术的发展持一种国家放任的态度。可见,各国立法规制生殖性克隆体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见下表)。
表6-1 生殖性克隆的刑罚规制与行政法规制(www.xing528.com)
治疗性克隆的立法规制与生殖性克隆的立法规制相类似,也呈现多元化特点,有的国家通过立法严格禁止治疗性克隆,并对违法者予以刑罚处罚,比如,加拿大议会2004年通过的《人工辅助生殖及相关研究法》对生产克隆胚胎从事治疗性克隆行为的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有的国家则允许进行治疗性克隆,仅仅通过立法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制,比如英国1990年通过的《人类受精与胚胎法》便允许治疗性克隆。
各国克隆人技术立法上的差异性会使得特定国家立法目的的有效实现面临冲击。比如,倘若某个国家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那么这个国家的科学家可以到没有禁止这一技术的国家从事相关科学研究。这样一来,对于那些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的国家来说,一方面担忧本国优秀科学研究工作者的流失问题,另一方面担心相关科学技术的发展会落后于其他国家。在各国立法规制存在多元性的现实情况下,宪法对于国家立法的规制又受制于各国宪法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难以达成共识。各国在克隆人技术立法上的巨大差异会持续存在,克隆人技术立法规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也会面临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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