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宪性审查的法律解释方法及优化方案

合宪性审查的法律解释方法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如,克隆人技术立法是否侵犯生育权的合宪性审查会涉及对宪法上“人”和“生育”概念的理解。比如,在生殖领域对于相关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中,如果从文义解释的角度,难以解释出宪法上的“生育”包括通过克隆技术拥有孩子,有主张认为可以从生育自由的目的来进行解释。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无异于否认一个人的生育自由。

合宪性审查的法律解释方法及优化方案

(一)文义解释

对于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会涉及对宪法上一些基本概念的理解,这时会用到法律解释方法中的文义解释。比如,克隆人技术立法是否侵犯生育权的合宪性审查会涉及对宪法上“人”和“生育”概念的理解。克隆人能否作为一种辅助生殖技术,首先需要理解宪法上的“生育”。从文义解释来看,宪法上的“人”首先建立在传统男女结合的有性生殖的生物学基础之上。“人”在生物学上是男女精卵结合形成受精卵,并进一步发育成胚胎胎儿,进而分娩形成的个体。而“生育”这一概念也建立在宪法上“人”的内涵的基础之上。宪法上“人”和“生育”通常与人的“精卵结合”密不可分。无论是传统的性交生育还是当前的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其生育方式尽管不同,但都属于有性生殖,在孩子的基因构造上,都是男女精卵结合的产物,并由此确保了孩子基因结构上的偶发性、独特性与开放性。克隆人在本质上并不是男女基因的结合,而是在复制一方的基因,克隆人只需要父母一方的基因,克隆孩子的基因跟被克隆者的基因是相同的,这无疑改变了宪法上“生育”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基于这一本质上的差异,有学者认为生殖性克隆根本不是生育,而是复制。[265]倘若允许通过克隆技术产生孩子,这会对宪法学上“人”和“生育”的概念构成根本性的冲击,使得宪法上的“人”和“生育”的基本内涵发生改变。

传统的生育理念中,孩子是源于父母双方基因的结合,这种结合构成一种重要的基因上的相互依存性。克隆人侵蚀了蕴涵于生育这一概念之中的人类相互依存的观念,因为克隆孩子不需要“两种互补的生物学上的祖细胞”,[266]其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需要的。同时,父母基因的结合,使孩子在基因构成方面具有不确定性,具有面向未来的开放性,而生殖性克隆侵蚀了关于人类多样性以及人类产生的基因不确定的观念。对此,有观点认为克隆人是否侵蚀了人类的相互依存与不确定性的观念,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这两个概念。如果将生育过程中的相互依存界定为基因的相互依存,克隆人确实侵蚀了这一观念。但其实相互依存的概念不仅限于基因,在人工辅助生殖过程中,还存在夫妇之间为了拥有自己的孩子,在意愿与情感上的相互依存。同时,克隆人对不确定性这一概念的侵蚀也仅限于基因的选择上,而随着其认知、个性与经历的发展,基因上的继承性对于克隆孩子的生活来说影响甚微,克隆孩子相对于其他人来说仍保持着不确定性。[267]相互依存与不确定性这些观念的认识,不可能受到普遍的重视,尤其对于那些试图通过生殖性克隆技术生育的父母来说,拥有孩子的结果比这些观念要重要。

此外,宪法上“生育”的观念往往是与达到生育年龄的男女结合在一起理解的,而克隆人完全突破了这一普遍的、年龄上的认知,不仅成年男女,上至九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下至未出生的胎儿,甚至去世的人,都可以作为“生育”的主体。这完全突破了宪法上“生育”的基本概念。

(二)历史解释(www.xing528.com)

在对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中,会涉及历史解释的运用。尤其对于立法目的的探索往往是一个解释问题,不应仅局限于立法文本,还要追溯立法历史,比如立法起草过程中有关档案材料、议会的会议报告等。有学者在分析加拿大《人工辅助生殖及相关研究法》的立法目的时,认为应当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该学者分析了生殖技术立法相关的历史材料。比如,在1993年皇家委员会关于新的生殖技术报告中将立法目标表述为:“我们认为有些行为与加拿大人和本委员会秉持的价值激烈冲突,并且会潜在地损害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因此,应当由联邦政府通过刑罚予以禁止。这些行为包括体外发育的人类受精卵与胚胎研究、克隆、动物与人的杂交、将受精卵转移到其他物种体内,或使人类胎儿中获取的卵子受精或成熟化。”[268]1996年加拿大卫生部新生殖技术白皮书指出:“新的立法的主要目的如下:第一,在人工辅助生殖以及其他医疗程序和研究中,保护加拿大民众使用生殖材料的健康和安全;第二,确保对人体外的人类生殖材料的适当对待;第三,保护所有人尤其妇女和孩子的尊严与安全。”[269]在2001年标题为“人类辅助生殖:构建家庭”的报告中,加拿大健康常设委员会在第5条“立法禁止”第1款“基于生育和治疗目的的克隆”中指出:“委员会强烈感觉到生殖性克隆对于产生的孩子,无论在人身、心理或社会方面都具有潜在不利影响,对此,有充分理由予以禁止;并且,治疗性克隆也应当予以禁止,因为其是不安全的,会导致胚胎的商品化。我们认为胚胎干细胞研究会使胚胎商品化。”[270]通过上述历史资料的分析,可将禁止治疗性克隆的目标归纳为:保护人们的健康、安全和尊严,阻止胚胎的商品化。该学者据此认为禁止治疗性克隆的立法目标反映了“迫切而实质”的忧虑,在目的上“足够重要”,能够通过合宪性审查。

(三)目的解释

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中,会涉及目的解释的运用。比如,在生殖领域对于相关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中,如果从文义解释的角度,难以解释出宪法上的“生育”包括通过克隆技术拥有孩子,有主张认为可以从生育自由的目的来进行解释。从生育的目的来看,生育意味着孩子的诞生。孩子的诞生确实是宪法上生育权保护的重要目的之一。生育权包含着通过何种方式生育孩子的自由。对于那些不孕不育的夫妇来说,通过克隆人技术拥有孩子是其基本自由。[271]有学者认为决定生育的权利包括决定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这一权利包括通过克隆方式生育。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无异于否认一个人的生育自由。[272]在科学研究领域,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也存在适用目的解释的空间。比如在加拿大,最高法院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对宪法第2条(b)款中的“表达”(expression)进行了宽泛界定。[27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