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生命与尊严:克隆人技术立法的指引

生命与尊严:克隆人技术立法的指引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命与人的尊严作为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基础价值,在克隆人技术立法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价值指引作用。德国规制克隆人的主要立法为1990年12月13日德国议会通过的《胚胎保护法》。[222]因此,为保护生命与人的尊严免遭克隆人技术的侵犯,可通过立法对克隆人技术的相关研究进行必要限制。《胚胎保护法》正是基于保护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宪法价值,对克隆人技术研究予以严格的立法禁止,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刑罚处罚。

生命与尊严:克隆人技术立法的指引

生命与人的尊严作为克隆人技术立法的基础价值,在克隆人技术立法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价值指引作用。根据笔者梳理的资料,最早基于生命与人的尊严价值对克隆人技术予以立法规制的国家是德国。德国规制克隆人的主要立法为1990年12月13日德国议会通过的《胚胎保护法》。该法第6节规定了“克隆”,其中第1条规定:“人为导致人类胚胎发展成与其他胚胎、胎儿、人类个体或已故的人具有相同的遗传基因的任何人,最高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或罚金。”第2条规定:“将第1条所指的胚胎转移到妇女中的任何人,也受同等处罚。”可见,德国的《胚胎保护法》禁止克隆人类胚胎,也禁止培育克隆胚胎或将其转移到妇女体内,违者受刑罚处罚。通过对德国《胚胎保护法》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的考察,我们发现德国对克隆人技术在内的基因技术进行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宪法上的生命与人的尊严价值。

20世纪末,随着基因科技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生殖医学和人类遗传学之外的体外受精新方法的出现,通过试管婴儿方式生育孩子的技术得以迅速发展。德国立法者必须面对这一新的科技挑战,慎重考量新技术与宪法价值的冲突,并通过立法确立这一技术运用于人体的界限。德国《胚胎保护法》从第一次提出草案到公布实施,大约经历了五年时间。1986年4月29日,联邦德国内阁首度提出《胚胎保护法》草案,1989年9月22日联邦参议院审查完毕,1989年10月25日联邦内阁依照审查意见作出说明,1990年10月24日联邦众议院审查完毕,1990年11月9日联邦参议院通过该法案。1990年12月13日,联邦众议院正式通过,1991年1月1日开始实施。[215]

《胚胎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主要考量了宪法上的生命权和人的尊严。《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并不是一个事实陈述,而是在基本法的开端构成一种强有力的宪法保障,是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性规范。其中的“不可侵犯”德语为unantastbar,与《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2款“触及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所用为同一词,有“不可触碰”之意。[216]人的尊严条款的规范性在该款第2句更加明确地得以彰显,要求一切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217]在《胚胎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中讨论了人类生命的起始时间问题,这涉及对《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任何人都享有生命权和身体不受侵犯权”中的“任何人”的理解。本条中的“任何人”指的是“任何生存着的人”,包括未出生的具有人本质特征的生命,这包含了国家的双重义务:第一,保护包括未出生的人和在培养皿中的人的生命;第二,禁止对人类进行构造,不管此种构造是基于何种理念。[218]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75年的第一次堕胎判决中认定包括胚胎在内的未出生的生命在《德国基本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人的尊严和生命权的保护范围之内。《胚胎保护法》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德国联邦调查小组的观点,认定即使在人类最早期的细胞阶段,也需要考察其是否在人的尊严的保护范围。人类的生命于受精完成(卵细胞与精子结合)即已存在,需要对其加以保护。[219]《胚胎保护法》在立法理由中所揭示的立法目的,即系在维护《德国基本法》对人的尊严与生命权的保护,将胚胎视为基本法第1条规定的人的生命。[220](www.xing528.com)

同时,在《胚胎保护法》的立法过程中还考虑到了生命和人的尊严价值与科学研究自由的价值冲突问题。在德国,科学研究自由不是绝对的,“一个从事学术研究工作者的义务在于,他要拒绝由学术研究获得的、但会‘威胁’到宪法生活的学术成果”。[221]不尊重人的尊严或者人的生命、健康或自由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是不允许的。[222]因此,为保护生命与人的尊严免遭克隆人技术的侵犯,可通过立法对克隆人技术的相关研究进行必要限制。《胚胎保护法》正是基于保护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宪法价值,对克隆人技术研究予以严格的立法禁止,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刑罚处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