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命是宪法保护的基础性价值。任何克隆人技术的研究和运用都不得贬损和侵害人的生命价值。克隆人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为那些不孕不育或生育孩子面临基因疾病威胁的人提供了重要的生育途径,另一方面也面临新技术带来的难以预测的风险。宪法保护的生育权并不仅仅意味着生物学上的一个孩子的诞生,而对孩子的生命健康也是有要求的。生育作为一种繁衍后代的方式,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当前克隆人技术还不成熟,如果被作为一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通过克隆的方式产生的克隆人会面临严重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风险。通过克隆人技术产生克隆人的过程对克隆人而言存在重大的人身风险,其不仅成功率很低,而且克隆人可能会过早老化、引发基因突变导致的疾病甚至畸形。[93]克隆人技术对克隆人潜在的人身伤害是重要的考量因素。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这项技术本身威胁到克隆人的生命安全。有学者认为,立法对生殖性克隆的禁止至少需要持续到科研人员能够消解克隆技术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风险。[94]
同时,立法禁止生殖性克隆在实质上阻止了克隆孩子的诞生。这样一来,在通过克隆人技术产生存在缺陷的孩子与阻止此类孩子的诞生之间,立法者实际上选择了后者。那么,在有伤害的存在与不存在之间,哪一方更符合尊重生命价值的宪法精神呢?有的观点认为克隆人技术对克隆人的危害不应考虑,因为没有克隆人技术的适用,克隆人便不存在。[95]但这一观点显然是难以成立的,因为有些伤害比不存在更糟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上诉法院在第一个被准许的错误生命之诉案中没有考虑被告所主张的“如果不是因为其疏忽的行为原告便不存在”这一事实,而是重点考虑了被告行为给原告带来的遗传伤害。[96]如果根据没有克隆人技术克隆人便不存在这一逻辑,任何伤害都可以被加到克隆人身上。[97]克隆人技术给克隆人生命健康带来的伤害与正常生育给孩子带来的遗传病之间是有本质区别的。克隆人是受目的性干预而造成的伤害,其与传统生育方式带来的偶然性伤害也是不同的。[9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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