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制
在治疗性克隆领域,各国规制存在较大差异,由于治疗性克隆在治疗疾病方面存在广阔前景,有些国家在法律上允许从事治疗性克隆,但也有一些国家基于保护胚胎生命和人的尊严而禁止治疗性克隆,并对违法者予以刑罚处罚。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包括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德国1990年通过的《胚胎保护法》第6节第1条规定:“人为导致人类胚胎发展成与其他胚胎、胎儿、人类个体或已故的人具有相同遗传基因的任何人,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第7条规定:“禁止:1.将胚胎与其他不同的基因物质进行结合以产生细胞团,其中至少运用了一个人类胚胎;2.运用该胚胎细胞之外的细胞的基因信息以产生一个胚胎细胞;违反者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澳大利亚2002年通过、2006年修改的《禁止生殖性克隆法案》第22节规定:“任何人从事如下行为构成犯罪:(a)故意通过精卵结合成受精卵之外的方式产生人类胚胎或发展此类胚胎;(b)未经授权许可,生产和培养人类胚胎。违法者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加拿大议会2004年3月29日通过的《人工辅助生殖及相关研究法》第5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a)运用任何技术生产克隆体或将克隆体转移到人体、非人类生命体或人工装置之中;(b)除生育人类、改进或指导人工辅助生殖过程,故意生产试管胚胎;(c)基于产生人类个体为目的,通过从胚胎、胎儿提取细胞或细胞的一部分创造胚胎,或将此类胚胎转移到人体内。”第60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5条至第7条或违反第9条构成犯罪并且(1)依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不超过50万美元罚金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罚。(2)依简易程序定罪,可判处不超过25万美元罚金或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罚。”[54]根据捷克共和国2006年4月26日通过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法》第209条b款的规定,任何人非基于移入妇女体内的目的通过干预导致人类胚胎的产生,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芬兰1999年实施、2004年修订的《医学研究法》第13条规定,禁止基于研究目的而生产胚胎。该法第25条规定:“任何人未获得第11条的许可或违反第11条、第13条的限制规定而从事胚胎研究,构成非法干预人类基因组,可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此外,在允许治疗性克隆的国家,有的国家也对违法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比如,英国1990年通过的《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尽管允许治疗性克隆,但对未经许可从事治疗性克隆构成犯罪者,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
(二)行政法规制(www.xing528.com)
治疗性克隆技术的立法规制主要以行政法规制为主。对治疗性克隆采取允许态度的国家一般都通过行政法对其加以严格监管,其中,比较典型的国家是英国。英国1990年通过的《人类受精与胚胎法》允许治疗性克隆,但同时规定克隆胚胎与其他胚胎的生产和研究一样,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胚胎的制造、使用需要经过许可。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未获得许可证不得制造、保存和使用胚胎。胚胎原条出现以后,不得授权保留或使用胚胎。不得将胚胎植入动物体内。第二,胚胎的研究需要符合法定的目的。根据《人类受精与胚胎法》附录2的“研究许可证”第3部分的规定,管理局只有认为胚胎研究是基于如下必要、可取的目的才会授予许可:其一,推进对不孕的治疗;其二,增加先天疾病产生原因的知识;其三,增加流产产生原因的知识;其四,发展更有效的避孕方法;其五,发展检测着床前胚胎中基因和染色体出现异常的方法;其六,条例规定的其他此类目的。并且,要求授权许可的研究项目能增加关于胚胎与疾病的产生与发展的知识,或能推进此类知识的运用。除非管理局确信对于胚胎的计划使用,对于研究目标来说是必要的,否则不予许可。除英国之外,有的国家立法明确规定用于研究的克隆胚胎的发育不得超过14天。新加坡2004年《禁止克隆人及其他行为的法律》第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致使精卵受精之外的方式产生的胚胎发育超过14天,排除胚胎发育的中止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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