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律不健全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恐怖活动的复杂性、隐蔽性和跨国性等特征日趋明显,反恐怖工作对法律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仅仅依靠现有法律来调整,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我国惩治与防范暴力恐怖犯罪的迫切需要。现行法律不能有效区分暴恐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昆明“3·01”暴力恐怖事件中,相关人员还没有意识到这是一起暴恐袭击事件,如果在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明确将该类行为视为暴恐行为,给暴恐案件一个准确定位,那么在处置这类案件时就不会措手不及。例如:劫持人质、暴力袭击、劫持交通工具等犯罪只能以其他罪名界定,尤其对于企图逃往境外的暴恐犯罪只能以偷越国(边)境罪处置,无形中削弱了反恐的威慑力。
(二)反恐意识不强,对暴恐活动认识不足
在“3·01”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以前,很多暴力恐怖案件大多发生在新疆地区,这就造成了群众在看见这起暴力恐怖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以为只是打架斗殴,多名群众报警也仅称有人打架,在暴力恐怖分子追砍过程中,仍有部分群众迟疑观望。有些群众在危险来临之时,对行李物品恋恋不舍。有些群众慌不择路,造成大量的拥堵,给暴恐分子可乘之机,可以看到人民群众本身对突发的犯罪缺乏判断力、缺乏反恐的意识,在遇到暴恐犯罪时更是缺乏应对能力。
暴恐分子从边疆向内地流动,随时随地发动“圣战”。此后,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为主导的暴力恐怖在新疆猖獗不断。随后暴恐活动重心已逐步向更多地区渗透,特别是一些省会及重要城市。昆明“3·01”暴恐事件发生以前,普通大众一直认为暴恐事件离自己很远,认为只有新疆才有暴恐事件,对暴力恐怖袭击缺乏警惕性。还有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不能对事件的性质、态势做出正确的评估,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并控制事态。首先,在本事件中,先期赶到的处置人员在接到群众报警后没有意识到事件严重性,潜意识里认为是一般的治安案件,因此在选择处置方式及方法时出现了麻痹大意的情形。其次,对于暴徒在行凶过程中猖狂挥舞刀斧以及打出“圣战”旗子这种带有明显恐怖标志的案件,民警没有做出正确的预判和事态评估。这些足以说明群众对暴恐活动认识不足。
(三)反恐实战能力不强,行业监管不到位(www.xing528.com)
虽然昆明“3·01”严重暴力恐怖案件得以快速处置,但是也暴露出铁路部门和地方基层公安机关日常应急准备不足、临场处置经验缺乏等问题。我方人员不能在相对安全的距离范围内使用所携带的警棍、钢叉制服暴徒。其主要原因,其一是自身训练不足或训练松懈,更有甚者没有经过严格的训练就直接上岗。其二是领导对培训队员的警务技能战术训练不够重视,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业训练不足。这都可以反映出反恐实战能力不强的问题。
在“3·01”暴力恐怖事件中,暴徒能够顺利采购管制刀具密谋暴恐活动,这反映出社会管理中特种行业严重缺乏有效的监管。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管制刀具、散装汽油等重点物品源头监管,抓好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监控检查,特别是火车站、机场、汽车站、大型商场或娱乐场所等地,还需加强安保力量,在遇到突发状况时,能有效地组织人群疏散、维持安保。还有互联网监管缺失,导致各类信息缺乏有效筛查。暴恐分子常利用网络、影音视频、非法书籍学习和研究宗教教义和思想,以及学习危爆物品制造等,通过不断地渗透洗脑,原本的民族宗教思想被扭曲为极端的民族宗教思想,即暴恐分子实施的“圣战”。暴恐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媒体、媒介没能进行有效的监管,致使不法分子非法传播一些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言论制造社会恐慌,或者宣扬传播民族极端思想。
(四)基层基础工作不到位
新闻媒体对昆明“3·01”暴力恐怖案件现场群众进行事后采访时,多数群众表示,根本没有意识到是恐怖犯罪,事态严重后,也不知道如何应对。这充分暴露出反恐工作宣传教育开展不深入,没有从暴力恐怖犯罪的特征、危害、对策等方面对群众进行普及性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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