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比空难真相尽管至今仍旧扑朔迷离,但其影响依旧深远,抛开政治因素来说,这起事件对我们当前的反恐有十分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航空运输安全
洛克比空难巨大的后续影响,一直到“9·11”事件。而洛克比空难暴露出来的行李安全和行李舱安全问题,也导致了飞机安全条例的修改,无主行李再也无法转运。
由于民用航空器在安全防范上的极端脆弱性,民航飞机逐渐成为犯罪分子攻击的重要目标。[1]民航飞机一旦遭受恐怖袭击,不仅会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重要的是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而这恰恰是恐怖主义犯罪所追求的价值理念。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间,国际上以暴力劫持航空飞机和破坏民航设施的事件频繁发生,肆虐全球,严重危害了国际民航的安全,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1984年10月13日布莱顿大爆炸,4死32伤,撒切尔夫人侥幸逃脱;1987年6月1日,黎巴嫩总理座机爆炸,卡拉米总理身亡;1988年8月17日,巴基斯坦总统专机爆炸,哈克总统遇难;而2001年9月11日的震惊世界“9·11”事件导致了3000多金融界精英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400多亿美元。
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简称《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以上3个公约,被我国称为“3个反劫机公约”。此外,还有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补充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制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补充了《蒙特利尔公约》的不足,规定了危害国际机场内的人员、设备及其未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却由于批准及加入的国家不够法定数而没有生效。[2]
1977年6月1日,执行乌鲁木齐至哈密航班任务的一架客机被劫持,这是我国第一起航空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此后又连续发生数十起此类恐怖主义犯罪,比较典型的是1983年5月5日,反革命分子卓长仁、安卫建等6人,偷带3支手枪混上从沈阳飞往上海的民航三叉戟班机,中途将飞机劫持到韩国着陆。1993年4月6日,河北省唐山市黄树刚、刘保才劫持深圳至北京的2811号航班逃到台湾,由于台湾当局没有遣返劫机犯,1993年我国连续发生21起劫机案件,创下建国以来劫机案件年发案率的最高纪录。1998年,国际航空公司机长袁斌因个人对单位分房政策不满,将其驾驶的737飞机劫持到台湾。2002年5月7日,大连张丕林在一架北方航空公司“麦道-82”飞机上纵火,造成飞机失事坠海,机上112人死亡。
由此可见,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各国,航空业的安全、众多乘客的生命都和打击恐怖主义息息相关。近年来,我国的机场已经逐渐强化了安保措施,对人员所携带的行李进行细致检查,对可疑人员进行情报的快速收集和分析,机场的安保人员数量增多,安保设备也不断升级。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恐怖主义的力量无孔不入,继续加强民航安全的软、硬件升级,强化航空业的专门反恐队伍建设是必由之路。另外,民航业的恐怖主义袭击多为内忧,更应当防范的是外患,必须健全国际反恐交流合作机制、加强情报工作互信。
在国际法方面,洛克比案件属于国际案件,案件背后关涉国际法院与安理会的权力分配问题。国际法院于1946年4月3日成立,属于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其功能是审理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国际法院的权力分为两类,一是解决诉讼案件的权力。国际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包括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与任意强制管辖。二是咨询权,即为安理会等机构提出参考意见,促使国际组织、机构与国家的活动充分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要求。洛克比案涉及利比亚与美、英双方之间的主权国家争端,可以适用国际法院的相关规定。另外,利比亚与美国共同签署了《蒙特利尔文件》,所以国际法院有权对洛克比案进行裁决。(www.xing528.com)
当然,安理会亦有权处理洛克比案。联合国设立安理会的宗旨是和平解决争端,以及维护人类和平。洛克比案昭示了恐怖主义对人类安全与世界和平的巨大破坏力,故此安理会亦有权过问此案。
由此可见,由于国际法院和安理会均有权处理洛克比案,必然导致该案件上出现“管辖权争端”问题。利比亚坚持在国际法院解决该纠纷,美、英两国则希望通过安理会审理此案。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然而,双方的观点均能够从联合国宪章与国际法原则中找到依据。学理界对此亦争论不休。
本文认为,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联合国建立之初,从未有明确的法律表述指出,国际法院有权审查、监督安理会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可能违背了国际法。这是因为,当时各国认为可以凭借投票机制与大国博弈来制衡安理会的权力,从而避免后者沦为超级大国玩弄权术的工具。然而,遗憾的是,投票机制与大国博弈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并未取得人们所期待的效果。直至冷战结束后,安理会才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能。时至今日,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增进人类福祉方面取得了卓越的贡献,但亦存在一些问题。国际法院可以对安理会作很好的补充,以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人类的进步。
另外,联合国宪章并未彻底排除国际法院对联合国诸机构的监督职能。安理会是一个政治机构,即便其能够行使一定的执法功能,也不能完全代替国际法院,例如其缺乏对被告人法律权利的充分保障。所以,对于一些国际争端,安理会应交由国际法院管辖,唯有该争端对世界和平与安宁构成严重威胁的时候,安理会才应当迅速行动,从而有效维护国际法的尊严。相反,如果安理会动辄对国家之间的纠纷作出政治决定,而不是交由国际法院审理,那么必然影响国际法院的独立性以及国际法的权威性,最终将严重损害国际法治。
[1]唐燕文:“我国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研究”,华东政法学院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2]王虎华:“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载《犯罪研究》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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