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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妥协原则的域外观察:论争与实践观点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对恐怖主义的不妥协原则是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场。另外,许多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政府公开宣称奉行对恐怖主义的不妥协原则,例如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尽管多数国家都采取对恐怖主义不妥协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恐怖主义事件中,是否严格坚持这一原则,实际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国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甚至于一国在不同时期、在个案的处理上也不尽相同。

不妥协原则的域外观察:论争与实践观点

事实上,对恐怖主义的不妥协原则是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场。除了我国之外,国外也有一些国家在立法中规定了该原则,如《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第2条规定的反恐原则之一就是:绝不向恐怖分子政治妥协。另外,许多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政府公开宣称奉行对恐怖主义的不妥协原则,例如美国、英国、以色列等。

尽管多数国家都采取对恐怖主义不妥协的原则,但在某些特殊类型的恐怖主义事件中,是否严格坚持这一原则,实际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国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甚至于一国在不同时期、在个案的处理上也不尽相同。这主要是针对劫持人质的恐怖主义事件(以下简称人质事件)。“劫持民航客机、占领外交使领馆、绑架政要或外国游客等恐怖活动事件是最常见的几种人质事件。在人质事件中,恐怖分子总是以人质的生命安全为筹码,迫使政府与其进行谈判,企图要挟政府答应其要求(如释放被关押的恐怖分子、勒索巨额钱财、迫使政府停止反恐怖行动等)”。[40]1979年12月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对劫持人质行为是这样定义的:“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并非所有的劫持人质行为都属于恐怖主义活动,但劫持人质无疑是恐怖主义常见的策略和手段之一。回顾历史上发生的著名的恐怖事件,不少都表现为劫持人质的形式,如1972年奥运会期间以色列运动员被劫持的“慕尼黑惨案”,1979年美国驻伊朗大使馆被占领的“德黑兰人质事件”,2002年“莫斯科歌剧院人质劫持事件”,2004年俄罗斯“别斯兰人质事件”,等等。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恐怖主义更多地表现为武装袭击、自杀式袭击等方式,大规模的人质劫持事件有所减少,但仍时有发生,如2014年12月15日发生在悉尼某咖啡馆的人质事件,2015年8月7日发生在马里某酒店的人质事件等。

政府在遭遇人质劫持的恐怖主义事件时,往往陷于进退维谷的艰难境地。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反劫持战略中,妥协还是强硬,事实上是困扰着绝大多数国家的一个两难选择。[41]不妥协原则要求政府对恐怖分子采取强硬立场,但这必然加大人质的安全风险;而保护和解救人质,也是政府的责任。《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3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它认为适当的一切措施,以期缓和人质的处境,特别是设法使人质获得释放……”1987年联合国通过的一项决议不仅谴责了所有劫持人质的行为,而且要求政府采取一切的必要措施解救人质。实践中,究竟是武力营救还是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政府面临艰难选择,而不管如何选择与行动,都有可能招致舆论的非议和指责。正如有学者指出:“如果政府为了解救人质答应了恐怖分子的条件,这说明它无力保护社会免受恐怖分子的讹诈;如果它拒绝与恐怖分子做交易,并且人质受到了伤害,人们就会指责它无力保护民众生命安全;如果它试图通过武力解救人质,就有可能在期间误伤人质,从而显得政府无能。”[42]尤其是在人质数量众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情况下,政府更是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和考验。

关于政府在人质事件中是否可以和恐怖分子进行谈判,乃至作出一定的妥协,存在截然对立的意见。一种意见持坚决反对的态度,认为政府不应与恐怖分子进行任何谈判,更不能做任何交易与让步。其理由是:进行谈判本身意味着认可了对方的对等地位,这将赋予恐怖组织不应有的地位和声望;政府在遭受威胁的情形下开展谈判会导致声誉受损;在谈判中有可能作出不必要的让步,这将对恐怖活动起到鼓励作用。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任何情况下都拒绝与恐怖分子谈判的一刀切的做法是错误的,谈判并不意味着认可对方的行为及价值观,不会赋予恐怖组织的合法性地位;人质的安危应当优先考虑,只要有一线机会解救人质,谈判就应该进行,如果政府置人质的生命于不顾,将面临道义和政治层面的双重困境;谈判也不必然导致对恐怖分子妥协和纵容的结果,通过训练有素的谈判人员参与谈判,可以把谈判的副作用降至最小;即使恐怖分子的要求根本无法接受,谈判不存在达成协议的可能,通过谈判过程也可以了解劫匪的相关情况并争取时间,配合武力营救行动。

从各国反恐实践看,对上述问题实际上也存在不同的做法。一些国家采取绝对的强硬措施,完全拒绝与恐怖分子进行接触和谈判,但是有可能付出沉重的代价。例如,在1972年慕尼黑奥运会期间,巴勒斯坦“黑色九月”恐怖组织闯入奥运村以色列选手驻地,当场杀害了2名代表团成员,并将另外9名成员扣为人质。一开始联邦德国试图以妥协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以色列坚决拒绝妥协,理由是做出妥协会使全世界的犹太人陷入危险之中。联邦德国警方只得在被动的情况下发起突袭,最终造成人质全部死亡。有观点认为,这种绝对强硬的立场,尽管在当时可能招致严重的损失,但是从长远看是值得肯定的,因为政府的决不妥协态度会使得恐怖势力的图谋落空,再制造类似事件的动机就会减弱甚至消失,因为他们会觉得这样做是徒劳无功的。但是,强硬立场是否真的取得了这样的效果,缺乏实证研究的证明,事实上也很难加以证明。(www.xing528.com)

多数国家在面临人质事件时,对不妥协原则的适用都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不是采取绝对的不接触、不谈判、不让步的做法,而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危机化解措施。即使素以强硬闻名的以色列,在一些人质事件中也采取了谈判的做法。例如在2002年的伯利恒圣诞教堂事件中,巴勒斯坦武装分子将160名人质扣押在该教堂中,在长达39天的劫持事件中,以色列危机谈判小组与劫持者进行了反复的谈判,最终达成了解决方案,避免了大规模流血事件的发生。当然,这个事件有相当的特殊性:首先,被扣押的人质绝大多数都是巴勒斯坦平民,并非以色列人;其次,伯利恒圣诞教堂是犹太教基督教的圣地,背后牵涉敏感的宗教因素,以色列不得不采取相对灵活的态度来解决该事件。在近年的一些人质事件中,以色列也表现出较为灵活的态度。如在2011年,以色列用1027名巴勒斯坦人交换被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囚禁5年之久的士兵吉拉德·沙利特。再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一直公开宣称“决不与恐怖分子谈判”,其背后的逻辑与理由是,恐怖分子一旦通过谈判获得回报,就会更加在意人质作为谈判筹码的价值,进而对其他美国目标构成更严重威胁。但在应对恐怖主义的实践中,美国实际上并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始终。在1979年底发生、持续到1981年初才解决的德黑兰事件中,美国政府就曾通过瑞士等第三国政府公开寻求谈判,而最终的解决也是以美国向伊朗做出一定的让步为条件的。在1985年的美国环球航空公司被劫持事件中,时任美国总统里根公开表示绝不与恐怖分子谈判,但实际上他向以色列施加了压力,迫使其释放什叶派囚犯以换取美国人质。在1986年的伊朗门事件中,里根总统为解救黎巴嫩真主党劫持的美国人质,决定向伊朗秘密出售武器,该做法被曝光后成为丑闻。“9·11”事件后,美国对待恐怖主义的态度更为强硬,不妥协、不谈判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强调和奉行。但近年来,该原则又有松动的迹象。2014年5月31日,时任总统奥巴马宣布,为争取被俘士兵鲍·伯格达尔获释,打算释放古巴美军关塔那摩监狱里的5名塔利班囚犯。据说,奥巴马政府为争取伯格达尔获释,几年前就开始与被认定“恐怖组织”的塔利班开始某种程度的接触。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军事分析师、退役将军詹姆斯·马克斯说,虽然美国在公开场合一直坚持不和恐怖分子谈判,但“我们已经和任何形式的坏家伙有过接触,包括塔利班”,而且成功地“游走在这一立场的边缘”。奥巴马的换囚决定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一些国会议员质疑,该决定违背了美国政府长期以来坚持的“不谈判原则”,换囚做法可能会提升塔利班的影响和实力,还将让全球恐怖组织更加意识到俘虏美军士兵的价值。[43]此外,西班牙政府与巴斯克分裂组织“埃塔”(ETA)、英国政府与爱尔兰共和军,也都曾有谈判的经历。

在具体人质事件的处理中,各国在谈判中的尺度把握是有差别的。有的国家在一些人质事件中迫于各种压力,会做出比较大的让步。例如,2007年发生的韩国基督教传教士及义工被塔利班成员劫持事件中,塔利班组织提出韩国军队撤出阿富汗的要求。韩国政府与塔利班组织就人质问题进行多次谈判。最终,迫于韩国民众的强大舆论压力,韩国政府同意撤军,塔利班随之释放了所有人质。有人曾透露韩国为使19名韩国人质获释,支付了2000多万美元赎金,但遭到韩国外交部矢口否认。释放韩国人质后,塔利班宣布获得了一场胜利,并表示以后仍会持续进行绑架外国人质活动。可见,过分妥协的做法有着明显的副作用。当然,该事件有着复杂的国际、国内的背景,韩国政府被迫向塔利班让步,不仅是基于人质安危的考虑,还受到了国内民意的左右。

有的国家在人质事件谈判中,在保持核心原则问题不妥协的前提下,会在其他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以争取达成营救人质、化解危机的目标。典型事例如1972年12月的曼谷事件。4名“黑色九月”成员占领了以色列驻泰国大使馆,要求以色列释放阿拉伯游击队员。经过18小时的谈判,泰国谈判人员在作为调停人的埃及大使的调解下,说服恐怖分子放弃原来的要求,将安全离开泰国作为释放12名人质的条件。这一处理模式被称为“曼谷解决方案”,得到普遍的肯定,但也有人质疑,认为这种让恐怖分子逍遥法外的做法并非理想方案。诚然,抓捕恐怖分子并让人质安全获救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不过,面临复杂、紧迫、瞬息万变的人质事件,面对顽固、残忍、狡诈的恐怖分子,达成这样的理想解决方案极其困难,很多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

还有的国家在处理某些人质事件中,只是把谈判作为一种战术手段,政府并无意向恐怖分子妥协,谈判目的在于了解敌情,赢得时间,为发动武装解救行动创造机会和条件。例如1996年发生的日本驻秘鲁大使馆被劫持事件。1996年12月17日,正在举行招待会的日本驻秘鲁大使馆被图帕克-阿马鲁革命运动武装分子占领,与会400多人被扣为人质,劫持事件持续达126天。1997年4月22日,秘鲁军警发起突袭,14名武装分子被全部击毙,人质被全部解救,只有一名伤者死于心脏病发作。这一武装营救行动被誉为反恐实践中的经典成功案例。当时,劫匪占领使馆后提出了两个要求,即释放在监狱的同伙、修改政府的经济改革政策。这两个要求显然是政府不可能接受的。但当时秘鲁政府并没有拒绝同恐怖组织展开谈判,而是采用了借助谈判以拖待变,积极进行武装营救的策略。除了允许劫匪前往其他国家外,政府不答应任何条件,并通过大主教、国际红十字会、前人质等与劫匪不断进行谈判,以赢得时间。长期的僵持导致劫匪疲惫不堪,也放松了警惕,从而为解救行动的成功提供了可能。也有一些失败的反劫持行动中,政府一味坚持不谈判、不退让的立场,仓促发动强攻,结果造成惨重损失,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批评。例如2004年俄罗斯的别斯兰人质事件,2013年阿尔及利亚的天然气厂人质事件等。在这些人质事件中,恐怖组织都提出政府无法答应的政治要求,但是如果政府把谈判作为一种战术方案,利用其对武力解救进行掩护,完全有可能减少武装行动中的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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