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呈现日益活跃的态势。以美国“9·11”事件的发生为标志,恐怖主义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大关切,反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主题。在我国,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以“东突”为主体的恐怖势力的威胁逐渐抬头,暴恐活动频发,且从新疆地区逐步蔓延到疆外地区,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给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带来严峻挑战。据统计,新疆地区2010年侦破暴力恐怖组织团伙案134起,2011年、2012年侦破暴力恐怖组织团伙案100起以上,2013年、2014年侦破暴力恐怖组织团伙案200起以上。[38]近年来发生的“5·22”乌鲁木齐早市暴恐袭击案、“7·28”莎车暴恐袭击案、“9·21”巴州轮台暴恐袭击案、昆明火车站暴恐袭击案等,都造成众多无辜群众的死伤,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为了应对恐怖主义的威胁与挑战,我国在对恐怖活动展开严打行动的同时,努力寻求治理恐怖主义的长效机制,其重大进展之一就是适时出台了首部《反恐法》,对反恐工作的基本方针、主要原则及具体制度作了系统规定,旨在以法治力量推动反恐行动。
《反恐法》第2条是关于国家对于恐怖主义基本立场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鲜明地表达了我国反对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而第2款的不妥协原则,是对这一基本立场的进一步申明和阐释。反恐法总则确立了一系列的反恐基本原则,如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原则,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原则,依法进行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不妥协原则列于上述原则之前,规定于整部法律第2条这样一个显赫的位置,体现了其在国家反恐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意义。
立法对不妥协原则的规定是高度概括的,对其深入探究、正确领会十分必要。就笔者迄今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对这一原则的研究还没有得到学界足够的关注。目前,对不妥协原则较为权威的解读,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的有关著述,其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解读》一书对不妥协原则这样阐释:“……我国与恐怖主义进行斗争,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不因任何理由而放弃或者改变对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一贯立场,不出于利益交换而漠视恐怖主义,或者放弃对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的追究。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恐怖主义是反人类、反社会、反文明的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决不允许与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进行政治交易或者无原则的妥协退让。”[39]尽管这并不属于由特定机构通过正式渠道和程序发布的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下属的刑法室也不属于立法解释的主体,上述解读实质上还属于学理解释的范围,但由于直接参与相关立法工作,其解读无疑更加贴近立法原意,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和把握不妥协原则。
参考上述解读,结合自己的思考,笔者认为《反恐法》中的不妥协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1.对恐怖主义采取不妥协原则,是由恐怖主义活动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作为非国家行为体实施的滥杀无辜的政治暴力行为,恐怖主义活动不仅危害政权稳定与社会秩序,而且践踏基本人权,藐视人间的一切道义规则,挑战人类文明的底线,同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与危险性。所以,有必要对恐怖主义采取强硬立场,对暴恐活动必须无情打击。(www.xing528.com)
2.不妥协原则的确立,是以立法形式表达了我国对于恐怖主义的一贯立场。我国政府在反恐问题上一直秉持坚定态度,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无论是国内恐怖主义还是国际恐怖主义,我国都坚决予以反对,并且在反恐问题上不附加任何条件,反对采取双重标准对待恐怖主义。
3.我国对恐怖活动采取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对于正在实施的恐怖活动,必须立即制止,紧急情况下可以对恐怖分子采取击毙等措施;我国刑法对各类恐怖主义活动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对所有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出于政治、外交等方面的利益需要而逾越法律开脱恐怖分子的责任。
4.禁止同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进行政治交易或者无原则的妥协退让。一般而言,恐怖活动是具有政治诉求和暴力性质的极端行为,在反恐斗争中,为了一时的、局部的利益而对恐怖势力进行无原则的让步,无异于对恐怖活动的纵容和变相鼓励,这是不利于反恐大局的短期行为。当然,这是否意味着在任何反恐行动中,都绝对不允许同恐怖分子接触或谈判,也不能做任何形式的让步?对此问题,下文将进一步展开。
综上,在《反恐法》中确立不妥协原则,鲜明地表达我国对待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具有政治宣示、政策导向和行动规制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妥协原则作为我国反恐战略中的基础性理念,其着眼于反恐斗争的全局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实现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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