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是一种古老的暴力形式。“通过暴力手段制造恐怖气氛、进行犯罪活动,乃是一种古老的政治或社会现象”[1],“翻开历史的长卷,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恐怖主义也许可以追溯到古代亚述帝国的恐怖统治”[2],而亚述帝国又是世界上最有名的、将恐怖主义作为一种“国策”的国家。亚述是古代西亚的奴隶制国家。约公元前30世纪中叶,塞姆(闪)人的一支在底格里斯河中游建立了亚述尔城,成为亚述文明的起源。公元前10世纪以来,两河流域各种势力相继削弱,亚述帝国则因铁器的使用而兵强马壮,亚述军事贵族在国王率领下,配备铁制的刀枪、弓箭和盔甲攻城略地、所向披靡。[3]提格拉特帕列沙尔三世(公元前884-公元前859年)的登基在亚述史上是一件大事。他恢复了亚述先王们在复兴时期所采取的若干成功策略——武力扩张。这是一个建立在对外血腥征伐、对内高压统治基础上的强力存在,它第一次试图将整个东方世界都统一在单一的专制政权范围之内,而作为长期在地区历史上处于弱势的一个民族,在向周边其他先进文明吸收营养,逐步创建骄傲帝国的同时,亚述人亦必须采取“非常”手段,妄图更加牢固地把握来之不易的胜利。据后世所流传下来的亚述编年史记载,早在阿淑尔那西尔帕二世(公元前884-公元前859年)亚述第二次崛起时期,亚述军队便已经遵从亚述君主的残暴意志,在战争结束后有组织地执行血腥的恐怖主义政策。阿淑尔那西尔帕二世在其登基的第二年镇压了亚述西北部的城邦叛乱,将胡拉伊城的600战俘全部斩首,并烧死了城内其他3000非战斗人员俘虏;其后又杀死了马瑞如城的200战俘、尼尔布城的332人以及台拉城的3000战俘,并烧死了年轻男子和少女。对此,这位残忍的君王骄傲地在其铭文中宣称:“我用敌人的尸体堆满了山谷,直达顶峰;我砍掉他们的首级,我用他们的人头装饰城墙;我把他们的房屋付之一炬,我在城门前修筑了一座墙,包上一层由反叛首领身上剥下来的皮,我把一些人活着砌在墙里,另一些人沿墙活着插进尖木桩,并加以斩首。”[4]亚述帝国的残暴并不能维系其统治千秋万代,因为没有人能够长期忍受他们的暴政。崩溃来得迅猛异常,而且彻底。公元前612年,伽勒底和米底王国的联军攻破尼尼微,亚述国王萨拉克(辛沙里施昆)不愿成为阶下囚,一把火焚烧了王国,自己则投身火海。[5]
当然,亚述帝国有组织地对敌人施用的这种“恐怖主义”政策可以被称为“国家恐怖主义”,但是这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并不符合本书对恐怖主义的界定,但是可以作为一种恐怖主义的历史渊源加以研究。在古代,典型的恐怖主义主要是针对国家君主和政府官员进行的暗杀与劫持活动,一般来说即“被征服者、被压迫者在力量对比非对称、难以正面抵抗的情况下,从暗处以秘密和突袭的恐怖手段进行抗击”,或者“统治集团内部不同派别因政见不同或争夺权力而在斗争中展开残忍的政治谋杀”。[6]最著名的恐怖事件莫过于公元前44年古罗马凯撒大帝遇刺事件。我国汉代学者司马迁在《史记·刺客列传》中记录了春秋战国时期专诸、荆轲、聂政等诸多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恐怖暗杀活动的情况。[7]中东地区曾经出现了许多以暗杀行刺为主要任务的恐怖组织,例如巴勒斯坦犹太教的激进组织“西卡尼”(Sicarii)、“狂热者”(Zealots)以及伊斯兰教什叶派的“亦思马因”(Ismails)等。
在恐怖主义的发展史上,宗教因素始终是不能被忽视的。恐怖主义与宗教产生关联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年前的时候的犹太教抵抗组织“西卡尼”和“狂热者”采取恐怖手段反抗罗马人在朱迪亚(古巴勒斯坦南部地区)的统治的行为。这些犹太教的恐怖组织或者实施暗杀行动,例如通过渗透到罗马统治的区域对罗马的统治者和同罗马人合作的犹太“叛徒”实施刺杀,或者通过绑架罗马宗庙守护卫士来勒索赎金,或者在公共场所对普通公众下毒。恐怖组织采取这种恐怖行径的目的一则是告诫与罗马入侵者合作的“叛徒”的下场只能是死路一条,其次则是劝告其他犹太人拒绝与罗马统治者合作,后者并没有能力保护广大的犹太人民。在这些犹太恐怖组织看来,恐怖活动的实施——通过在犹太社会制造恐怖及恐怖氛围,完全服务于其政治目的,恐怖主义的牺牲者——诸如犹太教的“叛徒”,不过是实现其目的的一种手段。英语词语“刺客”(assassin)源自于一个反抗逊尼派穆斯林的什叶派的一个团体“阿萨辛派”(hashashins),这个恐怖组织还曾反抗过中世纪的天主教徒“十字军东征”,他们经常会派出许多杀手,即使是妇女和孩童也不放过。[8]另外,当今人们用来描述“邪恶、野蛮、无情的暴徒”的英语“Thug”(刺客,暗杀团的成员)一词也是来源于7世纪印度教性力派的一个恐怖团体。当时被称为“杀手团”(the Thugs)的成员信徒以野蛮无情的恐怖谋杀来为他们所尊奉的主神之一——残杀和毁灭女神时母提供祭品。[9](www.xing528.com)
古代恐怖主义具有以下特点:①袭击对象主要是君主、官员与社会精英,一般不包括普通民众。这是因为,一则古代宣传渠道十分有限,若不能以政治精英、领袖、左右政局者为打击对象恐难以制造社会轰动效果,进而实现其目的;二则古代缺乏“主权在民”思想,亦不能够通过挟持民众来威胁君主。但是,一些恐怖组织或者个人也会选择向无辜平民实施恐怖袭击,目的在于防止平民与政府当局合作。②主要方式是暗杀、下毒、劫持人质等,工具是匕首、刀剑等冷兵器,因此除了投放有毒物质以外,古代恐怖袭击的作用范围较为有限,故而也倾向于选择向特定目标实施精确攻击。另外,行为人一般也不会选择采用纵火的方式向宫殿、城堡等大型建筑物体发动袭击。总之,受技术条件水平所限,恐怖组织或个人采取的恐怖手段的威力难与现代相比;加之缺乏现代社会的新闻媒介出版通道,恐怖氛围的传递与营造亦受到很大限制。③古代恐怖主义活动范围一般局限于本地区、本国家内部。碍于交通、通讯、语言等条件,跨区域、跨国家的恐怖组织很难建立,因此亦无国际恐怖主义存在之余地。④恐怖主义在历史上很早就与宗教产生了联系,这是因为在古代社会绝大部分地区宗教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统治工具,恐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引用宗教教义来作为支撑自己实施暴力和杀戮的正当性理由或者利用宗教作为团结成员、发动群众的精神工具。
古代欧洲的自然正义观、自然法观念与诛弑暴君理论为欧洲地区的恐怖主义提供思想支持。①自然正义观。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相区别,智者学派提出的约定正义观是一种相对主义的正义价值观,他们指出:“凡是自然的都是不可变更的和始终有效的,例如火不论在这里还是在波斯都是燃烧的,然而人们却看到正义在变化。”也就是说,智者学派区分了客观存在与价值判断,前者具有绝对性、必然性,后者具有相对性、或然性。但是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传统,反对相对主义的真理论,主张存在一种普遍的绝对真理,这种真理就是自然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即使正义在不同时代、不同地方以及不同的人看来有所不同,但是不变的自然正义确实存在。他区分了约定正义与自然正义,约定正义是为具体事物所定的,因此约定正义是变化的;自然正义是约定正义的基础,自然正义具有普遍性,对所有人都发生效力,与约定正义相比,自然正义更具有稳定性,自然正义优于约定正义。[10]古代恐怖主义可能在自然正义观中找到正当性依据。②自然法观念。自然法产生于古希腊,最初的含义来自于人们对大自然的理解,自然法就是反应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学派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西塞罗是古罗马自然法思想的前期代表人物,他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是不可废除的、永恒不变的,他说:“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它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法官。”在西塞罗看来,非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因此,自然法是高于一切国家制定的法律,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11]自然法反对“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理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阐释了这一理论:“难道你不晓得……统治各个国家的人有的是独裁者,有的是平民,有的是贵族吗……难道不是谁强谁统治吗?每一种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平民政府制定民主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法律,依此类推。他们制定了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的;谁不遵守,他就有违法之罪,又有不正义之名。因此,我的朋友,我的意思是,在任何国家里,情况都是一样的,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政府当然有权,所以唯一合理的结论应该说:不管在什么地方,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12]自然法显然不同意“强权即正义”的逻辑,而是主张实证法应服从于自然法,如果实证法违背了自然法,那么应归于无效。③诛弑暴君理论。建立在绝对的自然正义观念与自然法的基础上,古希腊与古罗马时代的思想家认为如果国家与国家制定的法违背了自然法和公平正义,那么人民有权反抗,暴君政体是最坏的政体,株弑暴君理论提示人们诛杀暴君是一种美德。例如,刺杀凯撒大帝的布鲁图斯受到许多人的赞誉,人们视其为反对专制独裁的英雄。西塞罗曾经为其辩护:与暴君之间没有所谓的友谊,只有与之尽可能艰苦卓绝的争斗……因为,正如我们有时候不得不切去身体的一部分以避免伤害我们身体的其余部分一样,那个虽然以人类面孔伪装但却隐藏着野兽般残忍与凶恶的巨人,亦应与我们人类整体隔离。[13]欧洲中世纪的英格兰著名政治思想家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也提出了类似的“诛杀暴君论”。约翰在其诗集《恩特替卡斯》中描绘了“暴君”的形象,他认为暴君是“压迫人民,轻视法律和公平,与他相比,豺狼和老虎都更为温和,……出卖教会,以背叛著称,……有国王的称号实际为人民的敌人,……在他的统治下,没有公平正义,有罪的人没有受到惩罚,不是依靠理性和法律治理国家。”约翰区分了暴君与君主,他认为:“正如哲学家所描述的那样,暴君是依靠暴力统治压迫人民的人,而君主则是依法统治。……君主捍卫法律和人民的自由,暴君任意践踏法律,使法律有等于无,使人民沦为奴隶。因此,君主与上帝相似,而暴君与上帝的对立面类似,甚至有类似于魔鬼撒旦的邪恶。”进而约翰在其著作《论政府原理》中阐释了“诛杀暴君合法论”,他指出:“奉承暴君是合法的,诛杀也是合法的,不仅仅如此,诛杀是正确的和正义的。”“如果暴君被判定为人类的敌人,诛杀已被定罪的敌人是合法的,因此诛杀暴君同样是合法的。”当然,约翰也提出了诛杀暴君的限制条件:①诛杀者的资格条件,对暴君负有效忠义务的人不能实施谋杀行为。“因为誓约或者忠诚而追随暴君的人是不能负责暴君的死亡的。”“除掉暴君的最有效和安全的方法,是利用那些受到压迫最厉害的人。”②诛杀暴君的手段限制,“利用毒药杀死暴君是不合法的。”③诛杀暴君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是暴君。“立刻推翻暴君是不正确的,用足够的证据指责他的不正义,最后显而易见的可以看出暴君是狂妄的行恶。”④诛杀暴君必须限于“不得已”的情况才允许。“人们只有等待,即使到最后的时刻,只有在他们被压制而没有其他办法的时候人们才能消除暴君。”[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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