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型恐怖主义又被称为“独狼”恐怖主义。何谓个体型恐怖主义?当前理论界尚存争议,并形成两种基本观点:①“个人或小团体说”。该说认为,个体型恐怖主义是不同于典型的具有严密组织结构、较大人数规模和危害性极强的恐怖组织的类型,个体恐怖主义形式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人数较少、没有组织或组织较为松散、聚合性明显、行为方式灵活、多样、反侦察能力强等。例如,我国学者杨淼鑫指出:“‘独狼式’恐怖活动是指激进化的个体独自实施或由分散的小团体协助实施的恐怖活动。”[3]②“个人说”。该说认为,个体型恐怖主义仅指由个人策划、实施并完成的恐怖活动,不包含小团体形式。例如,“独狼”恐怖主义是指“不受任何实际外部指使,没有任何团体和个人协助,依靠个人力量发起的恐怖袭击”。[4]本书认为,个体型恐怖主义是与组织型恐怖主义相对应并区别的概念,从逻辑周延的角度看,前者不应当包括由小团体负责的恐怖活动。小团体(如恐怖小组)独立完成的恐怖犯罪与组织型恐怖主义的区别仅在于成员人数多少和组织的严密程度,二者是量的差异而非质的不同,因此前者与后者属于从属关系,并非并列相异的类型。因此,本书赞同“个人说”。但是本书难以认同“个人说”的全部观点,特别是反对将个体恐怖主义视作绝对排斥外部影响的孤立个体存在。事实上,正如本文后述,个体恐怖主义并非完全“不受任何外部指使”,它与组织型恐怖主义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精神或物质联系,只不过个体恐怖主义者在身份上绝不隶属于任何恐怖组织,在具体行动时亦不受任何恐怖组织的指挥、命令而已,个体恐怖主义可以被视为当代恐怖组织具体战术策略变化和发展的产物。故而,本书认为,个人恐怖主义是指由不隶属于任何恐怖组织的个人实施恐怖活动的现象。“个人”并不意味着仅限于单独一个人,数人共同实施暴恐活动,但尚未形成组织的,也属于个人恐怖主义。[5]
个人恐怖主义犯罪不同于无差别杀人犯罪。无差别杀人犯罪是指:“并无犯罪组织依托的行为人,出于较为明显的社会不满情绪,针对不特定的被害对象,采取具有较大杀伤力的手段,肆意杀害无辜他人,造成一定社会惊恐的刑事违法行为。”[6]典型的无差别杀人犯罪表现为驾驶机动车辆向人群密集处冲撞碾压、劫持航空器或者在公共场合、公共交通工具上自爆、自燃等。无差别杀人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多有相似之处:“被害对象均是不特定的无辜公众;均可能采取爆炸、放火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残暴手段;行为人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毫无顾忌地实施极端行为;案发于人员出入频繁的时段,选择人多拥挤的公共场所作案;造成触目惊心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引起极大的社会惊恐,并给人们的精神以强烈的暴力震撼。”[7]个人恐怖主义犯罪与无差别杀人犯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前者受明显的政治意图支配,是受到极端主义刺激后实施的恐怖活动,后者在主观上并未显露明显政治倾向,其犯罪原因往往是个人生活工作中受挫所引发的对社会不满、敌对情绪。我国有学者将不具有政治意图或者出于经济目的或者单纯向社会发泄不满的由个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称为“个体恐怖犯罪”,以区别具有政治目标的“个人恐怖主义犯罪”。本书认为这样的学理定义殊无实益,既然学界已经存在“无差别杀人犯罪”的概念,没有必要另创新词,且容易令人混淆。另外,“个体恐怖犯罪”重点凸出犯罪结果“令人感到恐怖”,但没有完整归纳该种现象的本质——行为与对象特征,即对无辜者无差别地使用暴力,而恐怖主义犯罪也能制造社会恐怖,只不过其手段和结果服从于行为人进一步的政治意图,“个体恐怖犯罪”这一概念难以凸显其与“个体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质区别。因此本书反对使用“个体恐怖犯罪”这一概念。
个人恐怖主义犯罪并非现代社会的产物,最早可追溯至19世纪的无政府主义运动时期。现代意义的“独狼”恐怖主义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白人至上主义者”极为推崇采用无组织的形式实施恐怖袭击。[8]近年来在西方国家,个人恐怖主义犯罪的发生频率大幅增长。以色列的反恐研究所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10年至2013年,西方国家本土共发生“独狼”恐怖袭击事件29起,伤亡人数达290余人。而从2000年至2009年,总共才发生40起个人恐怖主义案件。[9]美国、意大利、德国、法国、瑞典等国家都曾发生个人恐怖事件,美国是“独狼”活动的“重灾区”。根据杰罗姆P.本洛佩拉的统计,从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美国发生的42起恐怖案件中,绝大多数为“独狼”案件。[10]“虽然大规模的恐怖袭击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有效的抑制和消解,但个人极端主义和个人恐怖主义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组织的大规模恐怖行为逐渐被个体恐怖袭击活动所取代,恐怖主义正在悄然进入‘独狼’时代。”[11](www.xing528.com)
个人恐怖主义虽是由不隶属于组织的个人单独策划、实施,但是从其产生犯罪动机、决意乃至付诸实施、完成犯罪的整个过程中不能排除恐怖组织的煽动、教唆行为施加的单方向影响,例如恐怖组织通过网络进行极端主义意识形态输出、教唆故意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技术等。当代个人恐怖主义的频繁发生与恐怖组织的战略战术变化紧密关联。“恐怖主义组织基地可谓是恐怖主义的‘震中’。这一恐怖主义的‘震中’将其极端主义的思想源源不断地向外散射而网罗了众多的追随者;而其外围成员,包括独狼式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员,则是这一恐怖主义思想锁链上的波纹效应。恐怖主义‘网络推手’就是恐怖主义组织大肆传播其极端主义思想与恐怖袭击方法,引诱与奴化各类人员而成为恐怖主义阵营中一员的典型事例。”[12]当前个人恐怖主义犯罪深受恐怖组织“伊斯兰国(简称‘IS’或者‘ISIS’)”行动策略的影响。“ISIS决心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哈里发国,消除中东地区的所有国界,甚至把国界线推得更远,一直延伸到印度和中亚。”[13]为此,“伊斯兰国”针对不同国家的公民,采取了不同的招募策略。如针对欧美国家,鉴于其防范措施较为严密,建议对“伊斯兰国”的同情者、支持者无需前往叙利亚或伊拉克参加“圣战”,可以根据其从网络获得的战术与技术在其本国内部自主选择目标单独实施攻击;针对其他国家的同情者、支持者,则建议采取“迁徙圣战”,然后返回母国策动恐怖袭击。[14]鉴于此,在欧美国家频繁发生个人恐怖主义案件也就毫不奇怪了。
典型的个人恐怖主义案件包括:①2009年11月5日美国胡德堡军事基地恐怖袭击案。该案件由美军军官尼达尔·马利克·哈桑策划、实施,造成13人死亡,32人受伤。其犯罪动机是认为美国民主制度与伊斯兰教法存在“冲突”。②2011年11月20日美国纽约爆炸未遂案,多米尼加裔美国人何塞·皮门特尔计划用炸弹攻击警车与邮政设施,其犯罪动机是借爆炸袭击宣传:真正的穆斯林应当向美国发动“圣战”,以报复其对伊斯兰国家的入侵。③2012年3月法国图卢兹,阿尔及利亚裔法国人梅拉赫为抗议法国参加阿富汗战争在街头实施连环枪击,造成7人死亡。④2013年5月22日英国伦敦,尼日利亚裔英国人迈克尔·阿德博拉荷与迈克尔·艾迪波瓦尔在街头持刀砍杀英国士兵,造成一名士兵死亡,其犯罪动机为报复英国士兵杀死穆斯林。⑤2014年10月23日美国纽约,同情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的美国人汤普森,持斧砍伤两名警察。这名罪犯曾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极端主义言论,在一段名为《世界范围内哈里发的崛起》的视频中声称伊斯兰极端分子的“圣战”行为是对犹太复国主义者和十字军们的压迫的正当回击。⑥2014年12月20日,一名20岁的非洲籍法国人在网上张贴了“伊斯兰国”旗帜并闯入法国图尔市的一个警察局,持刀捅伤3名警察后被击毙。次日,在该国的第戎市一名40岁的非洲法国人高喊宗教口号驾车冲撞入行人之中,造成11人受伤。⑦2016年6月12日2时许,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奥兰多市的夜总会,一名携带突击步枪、手枪等装备的恐怖分子与一名警察短暂交火,随后进入夜总会内挟持人质。此次枪击事件,造成至少50人死亡、53人受伤。枪击案发生前,该恐怖分子拨打911电话,宣称效忠于极端组织“伊斯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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