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是故意犯罪。大多数学者认为恐怖主义具有某种犯罪目的,分歧主要集中于目的的具体内容。[38]本书认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具有层次性,包括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直接目的是制造社会恐怖,根本目的是实现某种政治目标。①直接目的。制造恐怖是恐怖主义的基本特征。恐怖主义最初表征为一种威慑性政策,其意义不仅在“消灭”,更在于“威慑”。现代意义的恐怖主义之所以称为“恐怖”,根本原因在于其能给社会制造恐怖效果。“一个不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的行为是不可能被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的。”[39]但是,“恐怖”并非目的而系手段。恐怖分子之所以通过暴力行为来追求“恐怖”,是因为“恐怖”能够有效实现其根本目的。②根本目的。政治目的是恐怖主义的根本目的。正如鲁特斯指出,政治目的是恐怖主义的五个基本特征之一。[40]本书前述的绝大部分定义中也将政治目的列为核心要素。实现政治企图的方法有多种,恐怖主义只是其中最极端、最暴力的形式而已。可以凭借犯罪人是否具有政治目的来区分普通刑事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所谓“政治目的”,是一种追求、获取或者影响国家权力的主观意图。国家权力在现实中体现为国家政权。政治目的自然指向了国家政权。谁掌握国家政权,谁就拥有了国家权力。谁能够影响国家政权,谁就可以行使国家权力。政治目的的内容,既表现为夺取、维护国家政权,运用国家政权进行统治、管理,也表现为影响国家政权的方向与具体政策。因此,以民族独立或国家分裂、建立本民族掌管政权为内容的“民族目的”,以建立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为内容的“宗教目的”,为了推翻现有政权或改变现存政治制度的性质的“意识形态目的”,为了影响、改变本国政府某种具体政策如动物保护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或堕胎政策等的“社会目的”,均属于政治目的。如果恐怖活动的根本指向对象并非国家政权,当然不属于政治目的。即使目标指向国家政权,但并非为了夺取国家政权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具体政策,也不是政治目的。例如,单纯发泄对国家政策、政府机构或社会不满情绪而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行为就不属于恐怖主义行为。
[1]张绍彦:“恐怖主义本原辨析——基于事实的本体性认识”,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5期。
[2]李健和等:“当代恐怖主义的特征与发展趋势”,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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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穗明:“当代国外恐怖主义理论研究述评”,载《国外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5]张勇:“制定〈反恐法〉的必要性分析——以相关立法完善为视角”,载《新疆社会科学》2014年第5期。
[6]埃里克·希尔根多夫:“刑法的体系构成”,载梁根林、埃里克·希尔根多夫主编:《刑法体系与客观归责: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7][美]尤劳:《政治行为论》,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第22页,转引自张小虎主编:《犯罪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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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James M.Luts & Brenda J.Lutz,Terrorism:Origins and Evolution,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5,p.7.
[10]Brain Jenkins,International terrorism:a new mode of conflict,Los Angeles:Crescent Publications,1975,p.1.
[11]Gary LaFree,Laura Dugan and Erin Miller,Putting Terrorism in Context:Lessons from the Global Terrorism Database,New York:Routledge,2015,p.13.
[12][英]马丁:《牛津法律词典》,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页。
[13]转引自章远:“国外智库恐怖主义概念界定及其数据库建设的评析”,载《探索》2017年第2期。
[14]杨隽、梅建明:《恐怖主义概论》,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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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胡联合:《全球反恐论——恐怖主义何以发生与应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页。
[17]余建华等著:《恐怖主义的历史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6页。
[18]张家栋:《恐怖主义论》,时事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19]张汝伦:“恐怖主义的本源”,载《读书杂志》2001年第11期。
[20]英国政府网站,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0/11/section/1,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7月18日。(www.xing528.com)
[21]赵秉志等编译:《外国最新反恐法选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22页。
[22]一些国家在其刑事立法中并未对恐怖主义犯罪作单独、专门规定,但并不意味着不处罚那些实质上具有恐怖主义性质的行为,只不过是通过运用普通罪刑条款例如杀人罪、爆炸罪、绑架罪来予以惩治。在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专门规定的国家中,不同刑事立法的具体设置方式不同。我国学者王燕飞总结为:①设置一罪种;②设置二罪种;③设置三罪种;④设置五罪种;⑤设置六罪种;⑥设置七罪种;⑦设置八罪种;⑧设置十三罪种;等等。参见王燕飞:《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6-81页。
[23]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
[24]徐久生译:《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25]黄风译:《最新意大利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106页。
[26]王燕飞:《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0-81页。
[27]参见刘仁文:“恐怖主义与刑法规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
[28]周洪波:“《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恐怖犯罪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19期。
[29]M.Cherif Bassiouni,International Terrorism:Multilateral Conventions(1937-2001),New York:Transnational Publishers,2001,p.71.
[30]参见马长生、贺志军等著:《国际恐怖主义及其防治研究——以国际反恐公约为主要视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24页。
[31]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页。
[32][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61页。
[33]Jessica Stern:“谈恐怖主义”,载《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2006年第9期。
[34]张小虎:“反恐怖活动的刑法立法分析”,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
[35]Petter Nesser,“Single Actor Terrorism:Scope,Characteristics,and Explanations”,Perspective on Terrorism,Vol.6,2012,p.61.
[36]Kendall coffey,“The Lone Wolf-solo Terrorism and the Challenge of Preventative Prosecution”,FIU law review,Vol.5,2011,p.2.
[37]马克·赛尔登、埃尔文·Y.索:“介绍:战争与国家恐怖主义”,载马克·赛尔登、埃尔文·Y.索主编:《战争与国家恐怖主义:20世纪的美国、日本与亚洲太平洋地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8-12页。
[38]夏勇、王焰:“我国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的研究综述”,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1期。
[39]赵秉志主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防治对策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40]James M.Luts and Brenda J.Lutz,Terrorism:Origins and Evolution,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2005,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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