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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主义的主体要素:组织与个人的作用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恐怖主义的主体包括组织与个人。故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是无法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34]佩特·内萨尔亦表示:“恐怖主义一般被定义为一种群体性的现象,组织性与群体动力既是这种激进暴力形式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将政治的恐怖分子与狂热杀手区分开的主要标志。”另一方面,受主权平等原则、主权豁免原则的限制,国家根本不可能成为国内刑法的犯罪主体。国家恐怖主义实难入“刑”。故而本书主张,国家恐怖主义概念应当予以否定。

恐怖主义的主体要素:组织与个人的作用

恐怖主义的主体包括组织与个人。恐怖主义几乎总是以组织形态表现的。故传统观点认为,个人是无法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例如,张小虎教授指出,恐怖活动的一大特点是组织的严密性,这与传统犯罪属于“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是极为不同的。[34]佩特·内萨尔亦表示:“恐怖主义一般被定义为一种群体性的现象,组织性与群体动力既是这种激进暴力形式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将政治的恐怖分子与狂热杀手区分开的主要标志。”[35]但是,从事实层面看,确实存在单独个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情况。例如2010年穆尔·阿卜杜勒·瓦哈卜为抗议西方国家干涉中东地区事务而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制造的爆炸案、2011年右翼极端分子布雷维克制造的挪威爆炸枪击惨案以及2013年察尔纳伊夫兄弟在美国波士顿国际马拉松比赛终点附近制造的连环爆炸案。上述三起袭击案件的犯罪分子均不隶属于任何恐怖组织,犯罪人也都具有政治目的,他们所犯罪行均难以划归为普通刑事犯罪。西方学者将这类不受任何组织领导、指挥但在政治目的驱动下的犯罪人称为“独狼”恐怖分子(Lone-wolf terrorist),他们实施的犯罪称为“独狼”恐怖主义犯罪(Lone-wolf terrorism)或者个体恐怖主义犯罪(Solo terrorism)。[36]

国家不能成为恐怖主义的主体。首先,“国家恐怖主义”争议丛生,极有可能成为一些国家干涉他国内政、实现己国霸权的工具。从198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就将攻击矛头对准了他们认为从事了“恐怖活动”的国家,里根总统曾点名批评古巴、伊朗、利比亚等国家是“恐怖国家联盟”。“9·11”恐怖袭击后,乔治·布什推出“邪恶轴心论”,以“反恐战争”为名出兵阿富汗、伊拉克,实为借“反恐”推行其霸权主义之战略。特别是对伊拉克的入侵行为,遭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国家恐怖主义”概念有可能成为西方大国推行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工具和借口。其次,“国家恐怖主义”的外延难以确定,特别是与战争之间的界限无法分清。学理上的“国家恐怖主义”多数指国家在战争中的恐怖行为。在“二战”期间,德国纳粹的种族屠杀,日本对我国的国家恐怖行为(典型如“七三一细菌部队”、南京大屠杀、“三光政策”),美国对日本投放原子弹,都被视为“国家恐怖主义”的表现形式。[37]但是这些恐怖行为实属于战争的一部分。而且对在战争中违法者可以根据现有诸如《关于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等战争法、国际法处理即可,没有必要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最后,国家既非国际刑法犯罪主体,也不可能成为国内刑法的犯罪主体。一方面,国际社会至今尚无追究国家刑事责任的法律实践。另一方面,受主权平等原则、主权豁免原则的限制,国家根本不可能成为国内刑法的犯罪主体。对于“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既存在取证困难问题,也根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只能用外交渠道的政治方式处理。国家恐怖主义实难入“刑”。故而本书主张,国家恐怖主义概念应当予以否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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