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典型的国际犯罪,国际公约中的恐怖主义定义是国际社会共同认知的规范体现,从而成为构建国际反恐制裁体系的基石。
国际联盟《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1937)是首个对恐怖行为作界定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公约指出:“本公约的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别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29]
为联合国际力量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联合国及其附属国际组织制定、通过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3)、《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1998)、《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等。[30]这些国际公约中含有大量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例如,《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2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即故意:①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②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③威胁进行任何这类攻击;④进行任何这类攻击未遂;⑤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为从犯。”《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对“核恐怖主义”进行了专门规定,即“任何人非法和故意:(一)拥有放射性材料或制造或拥有一个装置:①目的是致使死亡或人体受到严重伤害;或②目的是致使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二)以任何方式利用放射性材料或装置,或以致使放射性材料外泄或有外泄危险的方式利用或破坏核设施:①目的是致使死亡或人体受到严重伤害;或②目的是致使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或③目的是迫使某一自然人或法人、某一国际组织或某一国家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www.xing528.com)
区域性国际公约是某一区域内部各个国家、地区之间达成的合意。恐怖分子的多元性与恐怖活动的跨国性特征,使得某一区域面临的恐怖威胁具有相似性,也促使内部成员国较容易达成联合打击恐怖主义的共识。因此,恐怖主义定义也较多见于区域性的国际公约。例如,《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1)指出,恐怖主义即“致使平民或武装冲突情况下未积极参与军事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员死亡或对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对物质目标造成重大损失的任何其他行为,以及组织、策划、共谋、教唆上述活动的行为,而此类行为因其性质或背景可认定为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并且是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进一步完善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在《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中,进一步区分了“恐怖主义”与“恐怖主义行为”:恐怖主义是指“通过实施或威胁实施暴力和(或)其他犯罪活动,危害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影响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决策,使人们产生恐惧的暴力意识形态和实践”。恐怖主义行为是指“为影响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决策,实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其他目的而实施的恐吓居民、危害人员生命和健康,造成巨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灾难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为上述目的而威胁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其他定义了恐怖主义的区域性国际公约还包括:《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与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1971)、《制止恐怖主义欧洲公约》(1977)、《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打击恐怖主义地区公约》(1987)、《阿拉伯打击恐怖主义公约》(1998)、《独联体国家间关于合作打击恐怖主义的条约》(1999)、《伊斯兰会议组织关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国际公约》(1999)与《非洲统一组织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公约》(199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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