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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律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及罪刑规范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而言,法律对恐怖主义定义的规范表达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专门的反恐法中对恐怖主义的含义进行说明,另一种是在该国刑法典中设置处罚恐怖主义的罪刑规范条款。(二)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均在其法典中对恐怖主义犯罪作了定义。

各国法律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及罪刑规范

法律定义由各国家权威部门作出,由于其一旦制定即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受到研究者的普遍重视。一般而言,法律对恐怖主义定义的规范表达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专门的反恐法中对恐怖主义的含义进行说明,另一种是在该国刑法典中设置处罚恐怖主义的罪刑规范条款。

(一)反恐法的定义

英国《2000年恐怖主义法案》(Terrorism Act 2000)指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使用或威胁使用特定行为,①该行为涉及对个人实施严重暴力;或者严重损害财产;或者危及人的生命(即这个人尚未着手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制造一种严重危及公众或部分公众的危险;或者被用来干扰或破坏电子系统;②使用或威胁使用特定行为是为了影响政府或国际政府组织,或者为了恐吓公众或部分公众,并且③使用或威胁使用特定行为的目的是实现政治宗教、种族、意识形态目标。[20]

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区分了“恐怖主义”“恐怖主义活动”和“恐怖主义行为”。该法在第13条“基本概念”中规定,恐怖主义是指“以恐吓居民和(或)实施其他暴力违法行为,影响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国际组织做出决定的暴力思想和行为”。所谓恐怖主义活动是指“①组织、策划、准备、资助、实施恐怖主义行为;②煽动恐怖主义行为;③以实施恐怖主义行为为目的组织非法武装、犯罪集团(犯罪组织)、有组织团伙,并参加上述组织;④招募、武装、培训、使用恐怖分子;⑤以提供情报或其他方式参与策划、准备或实施恐怖主义行为;⑥宣传恐怖主义思想、散布煽动恐怖主义行为或为其必要性进行论证或辩护的材料或信息”。所谓恐怖主义行为是指“为影响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国际组织做出决定,实施或威胁实施爆炸、纵火等恐吓居民和危及人员生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灾难,引发特别重大后果的行为”。[21]

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对恐怖主义及其相关定义做了规范。第3条指出:“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本法所称恐怖活动,是指恐怖主义性质的下列行为:①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活动的;②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的;③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④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⑤其他恐怖活动。本法所称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组织。本法所称恐怖活动人员,是指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本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

(二)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均在其法典中对恐怖主义犯罪作了定义。[22](www.xing528.com)

德国《刑法典》第129条a处罚建立恐怖组织的行为:一、建立旨在实施下列犯罪的组织,或作为成员参加该组织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①预谋杀人、故意杀人或灭绝种族犯罪(第211条,第212条,第220条a),②第239条a或第239条b规定的妨害人身自由的犯罪,或③第305条a规定的犯罪(毁弃重要的生产资料罪——作者注,下同),或第306条至第306c条(纵火罪)或第307条第1款至第3款(引起核能爆炸罪),第308条第1款至第4款(引爆炸药罪),第309条第1款至第5款(滥用放射线罪),第313条(预备犯爆炸或放射线罪),第314条(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罪)或第315条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侵害铁路、水路及航空交通罪),第316条a第1款或第3款(对汽车司机的强盗攻击),或第316条c第1款至第3款(劫持飞机和船舶罪)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行为人为主犯或幕后策划者的,处3年以上自由刑。三、对第1款所述组织予以支持或为其宣传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四、对责任轻微,仅起次要作用的共犯,法院可根据规定,在第1款和第3款情况下,酌情减轻其刑罚(第49条第2款)。五、相应适用第129条第6款的规定。六、除判处行为人1年以上自由刑外,法院还可剥夺其担任公职或参加公开选举的资格(第45条第2款)。七、在第1款和第2款情形下,法院可命令行为监督(第68条第1款)。[23]

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278条c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是指:①谋杀(第75条)。②第84条至第87条规定的身体伤害。③勒索性诱拐(第102条)。④严重性的强制(第106条)。⑤第107条意义上的危险的威胁。⑥严重的损坏物品(第126条)和损坏数据(第126条a),因此而危及他人的生命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产。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169条、第171条、第173条、第175条、第176条、第177条a、第177条b、第178条)或故意危害影响环境(第180条)。⑧劫持飞机(第185条)。⑨故意危害航空安全(第186条)或⑩1996年武器法第50条或战争物资法第7条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该行为足以造成对公共生活的严重或较长时间的持续干扰,或严重损害经济生活,且故意实施,严重恐吓居民,强制国家机关或国际组织为一定行为、容忍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严重动摇或破坏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政治、宪法、经济或社会结构。[24]

意大利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专门规定主要见之于第一章“国事罪”中,具体包括:第270条-2“以恐怖主义包括国际恐怖主义为目的或者以颠覆民主秩序为目的的结社罪”、第270条-4“为恐怖主义包括国际恐怖主义目的招募人员罪”、第280条“以恐怖主义或者颠覆为目的的侵害罪”、第280条-2“使用致命装置或者爆炸装置的恐怖主义行为罪”与第289条-2“以恐怖主义或者颠覆为目的进行绑架罪”等。[25]

1995年《澳大利亚刑法典》设置了13个恐怖主义犯罪罪名。具体包括:第101.1“恐怖主义行为罪”、第101.2“为有关联的恐怖主义行为提供或接受训练罪”、第101.4“拥有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财物罪”、第101.5“收集或制作可能便利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财物罪”“其他为恐怖主义行为作准备或计划的行为”、第102.1“指导恐怖主义组织活动罪”、第102.3“参加恐怖主义组织罪”、第102.4“为恐怖主义组织招募成员罪”、第102.5“训练恐怖主义组织或接受恐怖主义组织培训罪”、第102.6“给予恐怖主义组织资金或从恐怖主义组织获取资金罪”、第102.7“为恐怖主义组织提供援助罪”、第102.8“与恐怖主义组织交往罪”和第103.1“资助恐怖主义罪”。[26]

在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予以专门规定始于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鉴于有组织的恐怖活动犯罪危害甚大,立法者在第120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同时规定“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从而排除了适用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可能,彰显了立法者对恐怖主义犯罪从严惩治的决心。2001年,美国发生“9·11”恐怖袭击事件,震惊寰宇国际社会联合反恐呼声热烈鼎沸。以此为契机,同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强化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惩治力度,例如提升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刑罚严厉程度,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进行完善,将恐怖活动犯罪设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增设“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等。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则通过修正总则的部分条文的方式继续加强对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刑事打击。[27]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单行立法《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该法第2条指出:“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虽然并非立法文件,但是对于司法机关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许多意见。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活动犯罪进行了大规模地修改、补充和完善。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对既存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条款进行了修改,如修改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设财产刑;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还增设了新的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刑条款,即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本次修法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修正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第二,适应当前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发展态势;第三,有利于与国际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接轨。”[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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