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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协调管理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共享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三种分类,看似路径清晰,但在具体运行中,到底属不属于不予共享类,哪些属于有条件的共享,无条件共享与有条件共享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无明确的界分标准,有些部门可能会扩大有条件共享的范围。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统一行政执法程序立法应当据此确立执法信息共享争议协调管理机制。

确立协调管理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难免会引起争议,对于某些信息应否共享、“数据打架”应当以谁为准等争议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因此,除信息传递规则,应有协调机制解决利益不均衡下的共享瓶颈问题。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三种分类,看似路径清晰,但在具体运行中,到底属不属于不予共享类,哪些属于有条件的共享,无条件共享与有条件共享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无明确的界分标准,有些部门可能会扩大有条件共享的范围。因此,在具体运行中,必定在这些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部门一般只从自身角度考虑问题,因此需要有专门的协调机构进行管理,消除信息共享的争议,保证信息共享运行机制的畅通,减少主体之间无谓的缠斗。

第一,应由各部门的主管机构进行协调,信息共享在横向跨部门中各部门没有隶属关系,有一个各部门的主管机构才能进行更为权威的有效的协调管理。(www.xing528.com)

第二,协调管理不能仅停留在政策层面,需要上升到法律的规范层面,才能发挥约束力。

在《欧盟行政程序模范规则》中,由专门的监督机关予以调解。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涉及中央部门,由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统一行政执法程序立法应当据此确立执法信息共享争议协调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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