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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程序缺乏实用性与操作性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其他单行立法来讲,涉及信息共享的法律文件已有不少,但整体来说,与信息共享实施程序相关的条文往往是一笔带过,缺乏可操作性。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将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纳入其中的单行税种法。这使得当前的环境税涉税信息共享建设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应当通过制定程序性规定来增强其操作性。

信息共享程序缺乏实用性与操作性

目前,从国家到地方甚至到具体的职能部门,都出台了多重政务(公共)资源管理制度,且数量非常之多。但是,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方面并未能实现质的突破。问题的主要症结在于,公共信息资源在供给与需求上,受到“重权力归属、轻权力运作”的影响,各项政策文件注重管理意识层面的推进,具体制度的规定较为粗放,缺乏“过程意识”,较少关注精细化的规则,导致信息共享的可操作性较差。[32]

在地方,部分地方政府陆续制定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有关规定,如《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但是这些文件关于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只是一笔带过,大多数只有“应当”而缺乏“怎样”的具体操作性条款,缺乏必要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意义。例如,《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市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共享属性,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按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通过共享系统获取政务数据资源。而其中如何申请,申请的条件和期限等均未作出细致规定。

就其他单行立法来讲,涉及信息共享的法律文件已有不少,但整体来说,与信息共享实施程序相关的条文往往是一笔带过,缺乏可操作性。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仅规定“应当实行信息共享”,那么具体的步骤和程序如何进行呢?规定的阙如影响了实施的具体效果。此外,信息如何收集、如何管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更是少之又少。信息本身的存在是不区分类别的,在社会中产生传播的信息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经过接收信息的人对信息进行加工后,信息才能对接收信息的人发生相应的作用。政府收集的信息,应当具有很强的逻辑性,要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对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只有如此,信息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www.xing528.com)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将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纳入其中的单行税种法。环境税作为第一个法律层面的绿色税收,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等涉税信息的充分与否无疑成了落实环境税征收的关键步骤。但是,税务机关并不具备识别应税污染物、监测污染物排放量等专业设备、技术和人员,其应纳税额的核定有赖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应税污染物的监测数据。为确保税务机关及时、全面、准确获取环境税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之间的涉税信息共享便成了环境税征管的重要环节,但学界鲜有关注环境税涉税信息共享规则的设计。从立法的角度,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及《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有关环境税涉税信息共享规则的设计并不清晰,条文中仅仅是用“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涉税信息共享”等宣誓性的表达。这使得当前的环境税涉税信息共享建设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应当通过制定程序性规定来增强其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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