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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信息共享的主动性缺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门分割的执法体制,导致部门本位主义,从而形成执法信息“部门私有”的归属局面。在执法信息共享的实践中,以下两个因素削弱了共享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一,对利益的追求。如果将部门掌握的执法信息予以共享,无疑会提升整体的执法效益,但是掌握信息的部门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丧失部门所拥有的信息优势。比如企业信息的共享,市场监管部门是提供信息的义务主体,而税务部门则是信息的受益者,这会导致双方产生利益矛盾。

执法信息共享的主动性缺乏

部门分割的执法体制,导致部门本位主义,从而形成执法信息“部门私有”的归属局面。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特性,存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经济思考经常决定执法部门的行动逻辑。

在执法信息共享的实践中,以下两个因素削弱了共享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一,对利益的追求。如果将部门掌握的执法信息予以共享,无疑会提升整体的执法效益,但是掌握信息的部门的利益会受到损害,丧失部门所拥有的信息优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间交换企业基础信息技术难度并不大,但如果积极推进,将会承担高额成本,如果支持工作变为一项长期的义务时,那么将是一笔巨大的成本负担。信息共享有成本投入,主要包括开发、连接、协调、维护、安全及其他成本等。对于信息资源的投入可能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和补偿,加之又有数据责任归属问题,因此对于信息共享持有消极的态度。如果涉及双方互惠、利益互补的事项,双方信息的共享动力就足。两部门或多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来达成每个部门各自的利益目标,实现单兵作战无法企及的良好效果,此时共享的动力是充足的。但如果一方受益,另一方付出还要丧失信息优势,那自然就缺乏动力。比如企业信息的共享,市场监管部门是提供信息的义务主体,而税务部门则是信息的受益者,这会导致双方产生利益矛盾。实践中,有的执法部门凭借对于信息的垄断获取丰厚的收益。比如,“北京市公安局曾利用其掌握的人口信息给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讯公司核实机主身份,每条信息收取查询费5 元”。[27]也有这样的事例,“一些省市的工商部门为了在企业名称核准时能够收取是否重名的查询费,不愿将企业基础数据提供给其他部门”。[28]部门利益有时会超越一切,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则不在考量范围之内,甚至可能会牺牲公共利益换取部门利益。(www.xing528.com)

不仅是我国,在其他国家也同样存在信息共享动力不足的问题。以英国为例,信息共享的障碍,首先是对所请求的信息类型缺乏一致性,这意味着信息的提供方对每次请求都需要做一次处理,这很可能导致合作伙伴不愿意共享信息,此时,他们可能会声称没时间满足要求。过度依赖一方合作伙伴请求信息,可能会造成信息共享关系的紧张,尤其当信息提供方收到的回报比较少的时候。如果所交换的数据是报告中的统计数据,而不是原始数据,会阻碍社区安全伙伴关系中设计的多机构数据分析的要求。[29]

第二,存在信息安全顾虑。政府信息存在特殊性,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安全综合保障能力低下,势必会影响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积极性。大数据技术的推动和互联网的深入发展,为行政机关的治理和公众的参与提供了极大便利,政府数据资源急速快增,但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虽然国家出台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类型及目录编制提出了要求,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又对政府数据信息的使用有着严格限制和处罚规定。面对信息共享与数据保密和安全的双重要求,在缺乏具体的共享标准前提下,“数据安全与保密比共享更重要”的想法在政府部门中普遍存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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