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定义,包含着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全方位、多层次应用。这是判断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前提性、基础性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执法整体上处于行政执法信息化的起步阶段,对执法领域的覆盖面还不够,还存在成本高、效率差等问题,处于信息化建设的初级阶段。
第二,行政执法状况具有信息化、时代化特征。行政执法信息化,就是用信息化的管理理念和方法解决行政执法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行政执法主体之间、行政执法监督主体之间等三个方面的沟通。[4]在行政机关内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数据交换、业务协同,提高信息资源分析、加工、应用的能力。其本质是提高信息的处理能力和水平,降低信息沟通成本。在执法外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执法体制、机制和方法,具有网络化、效率化、实时化、和高技术化的特征,如果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应用,仅仅解决了具体执法和信息资源的应用,仅仅解决了具体执法事务的“软件化”处理,这是不能称之为行政执法信息化的。(www.xing528.com)
第三,行政执法信息化的核心是以信息化推动行政执法创新。行政执法信息化是与政府职能转变、管理体制和方法创新一体化的过程。以信息化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以信息化带动执法规范化,以信息化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方法的创新。这其中,以信息化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方法的创新,是行政执法信息化的核心。[5]
第四,行政执法信息化具有阶段性。经济社会的信息化进程,是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的外部条件,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不可能一步到位,确定行政执法信息化的标准不能过高,超越现实。行政执法涉及部门和种类多、领域宽,因而信息化建设内容复杂、覆盖面宽,建设难度比较大,我国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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