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行政协助涉及经费、法律责任等问题,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同时,不管哪种行政协助,与请求机关原行政行为应当保持时间与空间上的配合。如双方达成行政协议的,尽量对于协助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及协助期限、权利义务做明确的规定。
从程序上说,行政协助应当包括如下步骤:
1.提出请求。行政协助的请求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由于行政协助涉及经费、法律责任等问题,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书面形式一般只适用于普通情况下,在紧急情况下,可免于书面形式的要求,而代之以事后补正。
2.请求的审查和答复。如果被请求主体接受协助请求,应当及时给予请求方答复。如被请求机关拒绝提供行政协助,应该说明拒绝提供协助的理由,这在各国的立法中都有体现,但具体是否以书面形式,均未作具体规定。[63]由于拒绝提供协助会导致请求机关原行政行为无法完成从而引起各种法律后果,因此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为宜,这也是说明理由制度在内部行政行为领域的体现。《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不能提供行政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www.xing528.com)
3.行政协助的实施。对于行政协助的实施方式,如提供行政协助的方式是在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针对外部行政相对人执法,则应按法定程序履行;对于事实原因上的协助,如请求提供资料、文件、技术等,则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程序履行;如行政协助的实施方式有法律上的特殊规定的,则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实施。同时,不管哪种行政协助,与请求机关原行政行为应当保持时间与空间上的配合。如双方达成行政协议的,尽量对于协助的法律和事实问题及协助期限、权利义务做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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