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都对作出行政决定的一般期限作出规定,但期限具体定为多少,各国和各地区规定差异较大。《意大利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时限,行政部门应当确定各类行为完成的时限。行政许可审核案件的时限自申请被受理时开始计算。如果行政部门也没有对时限作出规定,时限定为30天。希腊规定申请提交后,行政机关有义务在60日内处理申请并作出决定,其他法律对期限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期限自申请提交主管机关后开始起算(第4条)。葡萄牙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或者行政当局没有定出期间时,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期间是10日(第71条)。我国澳门地区规定的一般期间是15日(第70条)。《日本行政程序法》本身没有规定一般期间,而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尽力订定自申请到达其办公处所时起至对该申请为处分时止,通常需要的标准期间。订定的期间应在行政机关办公处所或其他适当方法公告(第6条)。
逾期没有规定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从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看。奥地利、日本的行政程序法只规定做决定的期限,对行政机关逾期没有作决定将产生何种实体法上的后果没有规定。只有西班牙、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作了规定,逾期不做决定的法律后果有两种情形:默示批准和默示驳回。默示批准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答复,视为批准申请。根据《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法律制度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9)第11条的规定,应利害关系人请求而开始的程序中的行政沉默,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认定其请求已被行政沉默认可,除非相关法律作出相反的规定。但是行使请求权程序的、行为反驳及规定性程序不在此项,在这些程序中,行政沉默具有否定效力。这意味着在西班牙,默示批准属于一般情形。在葡萄牙,默示驳回则属于一般情形,默示批准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在《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08条第3款列举可以被视为默示批准的七种情形,比如有私人工程的执照、地段划分执照、将工作特许给外国人的许可、不间断工作许可、轮班工作的许可、公私职务的兼任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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