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服务功能要求行政具有及时性,因此,行政期限是保证行政及时性原则的重要程序制度。在德国,时间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法治国家资源。[128]行政期限制度具有以下意义:
第一,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作出行政决定,稳定法律秩序。对于行政程序,法治国家要求行政程序在适当时间内结束。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迟迟不做决定,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事情。期限制度为行政机关设定了必须做出决定的期间,能够加快程序的进程,提高行政效率,尽快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社会秩序的安定性。
第二,及时做出行政决定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给得快等于给双倍”——特别在给付行政中,迅速做决定对于公民有着重大的利益。[129]只有法适时被转换,法才变得有效,在旧的、防御国家角度的行政法之下,时间因素有时被忽略,但在今天,适时的权利保护已经构成立法和司法的确定指示,对行政程序,法治国家要求行政程序在适当时间内结束,适时的行为是全部行政法必须遵守的准则。[130]在秩序行政领域,及时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才能更好地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句谚语在行政处罚领域同样适用。(www.xing528.com)
第三,行政期限制度对于发挥行政程序制度的功能具有重要作用。一切程序性法律行为均在一定时空中发生的,各项行政程序制度都包含有时限的内容,期限制度贯穿于行政程序整个过程,从程序启动、到程序过程再到终结,都必须有期限的要求。如相对人提出申请、执法机关作出决定,如没有时间的要求,程序功能就无法发挥。再比如各项程序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义务,如果缺乏期限的要求,程序的推进及其他功能就无法有效发挥。
第四,期限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官僚主义作风。法定期限届满,行政机关没有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寻求法律的救济,便于救济程序的启动,也有利于对于行政不作为、拖延作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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