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劝导是一种柔性的执法方式,此处的含义指的是当事人轻微违法,能够通过教育、劝诫、疏导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进行教育、劝诫、疏导。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实施行政执法。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了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出要“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
执法劝导在地方早已有实践。比如最早实行“三步式”执法的天津市工商局,从2009年开始,使用“三步式”执法程序,也即先教育、再整改、最后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步骤,针对的主要是轻微违法行为。第一步,如果通过劝导能够促使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启动执法程序;第二步,如果未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整改;第三步,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罚。目前,天津市50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基本完成“三步式”执法适用范围界定。[94]这种规定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行为选择的一种规范,赋予一般违法者自行纠错机会,以此杜绝以罚代管的执法现象,集中更多的执法资源,处理更严重的违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中处处体现了三步式的执法程序的理念与制度。《永平县行政程序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五节规定“三步式”行政处罚程序,第71条规定:“对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实行‘三步式’行政处罚程序,即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初次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应按‘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程序进行。”[95]
从地方实践来看,分步实施行政处罚,其实也是对于比例原则的贯彻,如果能够通过教育、劝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则不启动严厉的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手段有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通常在没有其他手段可替代的情况下采用,而在应对非必然需要正面处理的行政难题时,则宜更多尝试技术化处理,采用间接手段达到目的,劝导就是一种执法中的间接手段,也是程序开始前的一种预先程序。
各地开展“三步式”执法程序,将先行劝导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基于以下考虑:其一,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冲突,降低执法成本。从长期的执法经验来看,因为一些轻微违法,被处罚对象与执法人员撕扯争夺,最后演变为暴力执法。直接的后果便是导致行政成本增加,造成两败俱伤、得不偿失的结果。其二,增加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粗暴直接的行政执法方式,会造成公民与执法部门的对立,无助于执法环境的改善与执法权威的树立。执法中先予劝导意味着执法理念的转变。(www.xing528.com)
“三步式”执法程序实际上是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分类、分步实施,避免一刀切的行政执法方式,也改变罚字当头的执法思维,一定程度上彰显了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三步式”执法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分类”,实际上就是适用范围的确定问题。尽管各地规定表述各有不同,但概括来说,“三步式”执法程序指向的是,“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具体的执法方式是先采取劝导的方式,给予当事人一个自我纠正的机会,给予违法者必要的尊重和关怀,消弭两者之间的对抗,取得执法的配合与理解。
法律效用的实现依赖的不仅仅是强制性手段,现实中大多数人能够自觉守法,原因在于,利益导向机制在发生作用。行政目的可以通过信仰的引导力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显然,前者更容易为群众接受。执法劝导可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通过引导促使违法者自觉守法,实现法律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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