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易程序能够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划分体现了国家对行政资源的结构性安排,一般程序相对周期长,效率低,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较为充分。简易程序执法成本低,效率高。但执法成本与执法收益相适应的原理要求我们,应根据执法类型的特性需求设置不同的程序,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利用简易程序等较为便捷的方式,而不是对案件类型不加区分,一律适用一般程序等严格的程序。从目前执法实践来看,行政事务不断增多,执法任务越来越重,所有案件一律按照严格的一般程序进行,既不经济也不合理。面对执法成本的高昂和执法任务的急剧增长,应当通过繁简分流来解决执法任务增长与执法资源有限的矛盾。
2.简易程序能够保证行政效率。程序经济是简易程序设置贯彻的原则。在一般意义上,经济分析方法认为“程序法的目的是实现费用最小化”。[72]波斯纳认为,最小化的目标的简洁表述是,最小化错误成本(EC)与直接成本(DC)之和(不是单独最小化其中一种,而是最小化两者之和)。但是,经济进路的分析遗漏或者忽略了诸多重要价值,例如程序公平。一个过程和另外一个过程同样准确,虽然更便宜,但它可能因为忽略公平性而变得不可接受。于是,德沃金主张的道德成本进路成为“多价值工具主义”的一个典范,也就是以程序结果的多个价值的最大化来评价程序。道德成本进路将道德损害作为经济进路下的错误成本分析中的经济损害的一个补充。贝勒斯将道德成本(MC)作为一个新的变量引入程序法的经济分析中,程序的目标就表现为:实现(EC+DC+MC)的总额最小化。当然,程序与实体是紧密联系的,实体规范及其实施程序应当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被侵害程度越严重,所造成的道德成本和错误成本也就越高。
据此,对于实体事项不太重要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律程序的经济或道德成本分析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合理性支持。“因为,当从实体的角度看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较小或在错误成本较低的情况下,一种简便、快捷、所需直接成本较低的程序就可以正当化。”[73]成本的最小化也就意味着行政效率的实现。
3.简易程序能够保证行政公正。功利主义法学家强调程序的目的在于形成“好结果”,因此,简易程序的实体目标是要实现结果的公正。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的进路对于解决问题的关注,止于相关决定给出了正确答案,但缺乏对于内在价值实现的关注。程序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产生一种“过程利益”,这种利益不取决于实体结果,而是源自于一种过程本身的满足,就是在心理层面和实际层面满意地解决问题。程序的内在价值则意味着程序公正的实现,现代程序制度的发展正是追求程序公正的结果,它比以往任何一种程序都更符合人们的理性和对公正的感受。从这个角度,简易程序似乎有损行政公正。(www.xing528.com)
尽管,程序的内在价值非常重要,但不能做绝对的理解,人们参与法律程序,最终是为了解决一定的问题,实现一定的目的。“意义在于过程之中”的程序本位主义忽视了人们参与程序活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74]程序正义的实现,尽管存在一些外在的客观标准,但需要强调的是,程序正义的实现还依赖于参与者在主观上的感受与认同。即便是简化了的程序,也能满足当事人对程序公正的要求。实践中发生过这样的案例,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本应该使用简易程序,却使用了一般程序,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潘某虔诉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安大队不服道路行政处罚案”。[75]尽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会因为程序的简化而缩减,但符合相对人希望及时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需要。简易程序的设置,一方面可以满足不同相对人利益的多元化需求,另一方面,也给相对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使其能够参与到程序的协商、选择之中,从某种意义上是尊重了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简易程序的简化也不是任意的,它仅是简化了不必要的程序,仍要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依然可以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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