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可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是借助于审判型程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听证方式。而非正式听证是不采用司法性程序听取意见,且不以笔录作为决定唯一依据的听证模式。在比较法上,有关正式听证的立法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根据听证事项的重要性程度不同,美国行政听证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59]
《日本行政程序法》上也有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之分,《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对于撤销许可认可等不利益处分、其他直接剥夺相对人资格或地位的不利益处分和解除相关人员任命命令的不利益处分,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之前举行正式听证。在日本,辩明程序是与正式程序相对应的非正式听证。“为了保障不利益处分相对人防御权的形使,对不需要听证的不利益处分,行政厅必须赋予事前辩明机会。”[60]辩明程序相对要简洁地多,没有参加人、辅佐人的参与,行政相对人也没有文书阅览权,以加快行政程序的进展。《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的正式听证适用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属于审判型的听证,原则上需进行言词审理,参与的程序比一般程序规则严格。[61]且在具体事件的处理中,以适用非正式程序为原则。(www.xing528.com)
从以上各国对于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的区分来看,基本上是根据司法化标准界定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也是制定这两种类型听证程序规则的基础。从各国行政程序立法与实践来看,非正式听证是原则,正式听证是例外,这是各国通行的规则。这样,“有利于行政效能和权利保障之间的协调和平衡”。[62]对于非正式听证而言,将其作为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的一般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是给予相对人陈述意见的机会,这样有利于行政机关的一般义务在更大的范围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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