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充分发挥其最大功能,就能提升行政效率。因此行政执法程序的效能目标,必然意味着程序的类型与方式应力求多样化。程序类型化就是要为不同种类的执法事务设置不同的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执法事务进行程序分流,“大件大办、小件小办”就体现了一种类型化的理念,较为重大的案件,以一般程序处理,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程序上的分流可使执法资源得到大体合理的配置,实现执法成本的优化配置。
无论是传统的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都涉及优化配置以实现效率的问题,这源于资源的稀缺性。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充分发挥其最大功能,就能提升行政效率。立法者的理想总是假设资源无限,道德无限,“看起来很美”的程序在具体运行中,总会遭遇现实的考验。一方面,执法的任务和数量繁重又庞杂,执法的资源又是有限的,恪守完整的严格的程序,执法者总是会面临力不从心的窘境。经济思考会影响执法者的行动逻辑,执法机关也会如同“经济人”那样精心计算成本与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制度上不能给执法者提供一种富有效率的执法方式,那么执法者选择不作为也许就是制度倒逼的结果。因此行政执法程序的效能目标,必然意味着程序的类型与方式应力求多样化。
传统行政程序也关注效率,但总是从期限、时效等角度单一的考虑问题,其实,行政效率还表现为程序形式的多样和灵活,“过于僵化的法律程序会导致运行无效率”。[54]目前我国行政程序法制的构建已跟不上实体法以及实践的发展,面对新问题,分散的程序法既落后又凌乱。由于各类执法事务在性质、类型上存在诸多差别,应清楚地认识到不仅在行政执法程序理论上,应当根据执法事务的类型和性质分别设置程序,在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上也应根据执法事务的不同,单独设置具有针对性的类型化行政执法程序。程序类型化就是要为不同种类的执法事务设置不同的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执法事务进行程序分流,“大件大办、小件小办”就体现了一种类型化的理念,较为重大的案件,以一般程序处理,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程序上的分流可使执法资源得到大体合理的配置,实现执法成本的优化配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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