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投诉举报事项只是提供争议存在或涉嫌违法的线索,经查实有初步事实依据,则可启动检查程序,此为启动程序的实质要件。为免遭不合理的检查,基于投诉、举报而启动行政检查程序,应当有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此为形式标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应当在检查后及时补办手续。例如《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78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社会共治背景下,个人、组织应当成为行政机关获取执法信息的有效途径。与主动检查不同,投诉举报有助于构建社会激励机制,有效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共治,实现从运动式执法到回应型执法的转变,从而提升执法效能。基于投诉、举报的行政检查属于非例行检查,一般与违法行为有关,是否启动程序,需要对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予以初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只是提供争议存在或涉嫌违法的线索,经查实有初步事实依据,则可启动检查程序,此为启动程序的实质要件。为免遭不合理的检查,基于投诉、举报而启动行政检查程序,应当有部门负责人的批准,此为形式标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应当在检查后及时补办手续。例如《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78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后的2日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总而言之,行政检查作为重要的事中监管的方式,对于实现风险治理、塑造公法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无法替代的作用。[49]在法治视角下,以实现监管目标为导向,对行政检查实现全方位的规制,已经成为当前迄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难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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