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开的双随机检查方式

公开的双随机检查方式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与执法人员利益链条的存在容易导致“监管俘虏”,容易造成人情检查、选择性执法,损害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这种状况,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基于此,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中确立定期检查机制,也应当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作为定期检查的一种方式予以规定。

公开的双随机检查方式

当然,定期行政检查机制一旦形成惯例,则相对方往往有时间和机会掩盖其违法的事实真相,或者给检查工作设置障碍,影响行政检查的顺利进行。企业与执法人员利益链条的存在容易导致“监管俘虏”,容易造成人情检查、选择性执法,损害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执法部门相对于企业,经常处于“信息劣势”的状态,受困于信息缺失而无法实现高效能的执法检查。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滞后也使得社会公众无法知悉企业信息,无法实现社会共治,依靠执法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很难得到有效改观,执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执法的普遍性之间的矛盾难以得到协调与解决。针对这种状况,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40]《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54条规定行政检查属于重要的监管执法方式,并对“双随机、一公开”提出明确要求。[41]这种随机检查的监管模式,是监管方式的一种创新,能够有效阻隔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的“合谋”,以防止形成利益链条,降低“监管俘虏”的发生几率,有效纠正“监管失灵”,极大地提升执法效能。

基于此,行政执法程序立法中确立定期检查机制,也应当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作为定期检查的一种方式予以规定。如《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实施随机抽查的,应当制定和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针对“双随机、一公开”这种极大提升执法效能的监管模式,行政执法程序立法可借鉴《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规定,为随机检查留出适用余地。但是如何处理好行政任务实现与私人权利保障,这将成为行政检查法制的重要课题。[42]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为了发现、揭露、打击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会动用不打招呼的“突击检查”“错时检查”,对于违法行为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震慑效果,但在行政检查任务实现的过程中,“私权保障是横亘于两者之间不可逾越的考量因素”。[43]因此,如何对这种行政检查进行有效的规范,既能发挥行政检查的效能,又能保障私人权利,这是完善行政检查法治需要面对和解决的现实课题。(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