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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态行政检查机制缺失与运动式执法的普及问题及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检查应该是一种常规性的执法机制,但在实践中运动式执法盛行,取代了这种常规性执法机制。因此,常态化的行政检查机制是行政法实施的重要保障,这种机制也是针对现实中“运动式执法”等非理性、非常态的行政检查而提出。行政执法应当树立常态监管理念,避免为谋求政绩搞运动式执法而忽略日常执法的行为。

常态行政检查机制缺失与运动式执法的普及问题及优化

行政检查应该是一种常规性的执法机制,但在实践中运动式执法盛行,取代了这种常规性执法机制。作为一种特殊的执法方式,运动式执法本是常态执法的例外,“但在我国当下却被异化为一种常规执法形态,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执法实践”。[34]运动式执法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迅速打破科层壁垒、集中分散的行政资源,在短期内取得显著的治理成果,能够向公众重塑执法公信力并加强自身的政治合法性”。[35]比如在土地执法领域,运动型执法几乎成为常态型机制,通过运动型机制来完成土地执法任务几乎从未中断。

但是,运动式执法并不是一种依靠法治的常态治理,监管部门愿意通过“运动式”的执法形成一种声势,但它使得法律系统变得形同虚设,损害法治应有的预期稳定、形式理性之外,直接冲击正常的法治秩序。运动式执法备受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治理绩效不佳,尽管可能在短期内会取得显著成果,但往往逃不脱“专项治理—问题复发—专项治理”这样的怪圈。[36]并且这种运动式执法难免会违背事物发展的科学规律而影响执法决策的正当性和科学性,实践中这样的实例也时有发生。[37]

运动式执法不是一夜之间遽成气候,它是在行政科层僵化的情况下,由常规化的执法懈怠逐步催生、形塑出来的必然产物。经验上看,执法资源的充足性才能有效形成执法的常态化,这种解释很容易把运动式执法作为应对执法资源不足的无奈选择。但是需要反思的问题是,在同样的给定的执法资源约束下,运动式执法能够展现出“美妙”的治理效果,而日常监管却依然疲软无力。由此可见,执法资源短缺并不是运动式执法的必然原因,相反,执法懈怠却是促成运动式执法的重要因素,执法懈怠与运动式执法是相伴相生的共存状态,是公共安全风险监管的一体两面的真实写照。执法懈怠的常态化势必引发“运动补救”作为应急之道,成为不是制度的“制度”。比如在行政许可领域,违法问题累积到非解决不可的时候,集中力量打击,被许可人往往是“年检那天合格,其他364天都不合格”。据报道,浙江省温岭市短短几年间3次重大火灾,每次事故后政府都要采取大整治行动,但“运动”之后依然阻挡不了火灾再次发生,这显然是执法懈怠的结果。[38](www.xing528.com)

有效的执法需要动态的治理,以公共安全监管为例,当前在此领域出现的执法懈怠、执法不作为已经异化为常见的制度实践,呈现出弥漫化的趋势,如果不能实现安全监管的常态化,就无法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频频爆发。由于日常监管缺乏制度规范,也使违法者产生了侥幸心理,影响了执法效果。行政检查作为一种常规性的监管行为,它是行政法有效实施的有力保障,它的功能无可替代,需要予以重点关注。

因此,常态化的行政检查机制是行政法实施的重要保障,这种机制也是针对现实中“运动式执法”等非理性、非常态的行政检查而提出。行政执法应当树立常态监管理念,避免为谋求政绩搞运动式执法而忽略日常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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