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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的作用及其法制问题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一种事中的行为,具有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危险,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积极作用。通常来讲,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获得监管信息的重要途径。常态化行政检查机制会对“相对人产生持续的警戒作用,尽可能把自己的行为纳入合法的轨道”。相比起实践中的重要性,行政检查在学理上并未获得应有的重视。目前,权力规制精神的缺乏是行政检查程序法制内在的一个缺陷。

行政检查的作用及其法制问题

1.积极作用。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理想法秩序的实现,有赖于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配合,具体到行政检查,贯穿于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各种检查方式了解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并进行判断,最终达到督促相对人遵守法律以及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作用,这种独特的功能是其他行政行为无可替代的,它能够保障行政法的有效实施。

行政检查的积极作用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有效监测行政法实施效果。法律如果得不到良好的实施,那就成为没有生命力的法律条文。行政检查广泛存在于各种执法领域,在秩序行政和服务行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行政检查方可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行政主体下一步的行政活动的相关决策提供重要的信息和资料,同时也可以了解立法的不足。如缺少这一环节,会使行政法规范处于无人过问的放任状态,行政法规范也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行政检查既是检验法的实践活动,也是制定法律、修改法律的信息来源。通过行政检查,可以了解法律实施的效果,了解立法的不足,从而填补法律空白,改进法律的不足。[31]

第二,积极预防和及时处理违法行为。行政检查具有收集信息的功能,是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是一种主动监管的手段。作为一种事中的行为,具有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危险,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积极作用。通常来讲,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获得监管信息的重要途径。常态化行政检查机制会对“相对人产生持续的警戒作用,尽可能把自己的行为纳入合法的轨道”。[32]对于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依法处理,可有效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相对人在行政主体的督促下更好地遵守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这种推动作用,是其他执法活动难以发挥和实现的。(www.xing528.com)

从行政检查的功能来讲,理应属于行政法学的中心课题。相比起实践中的重要性,行政检查在学理上并未获得应有的重视。究其原因,一方面,如有的学者认为是“受到‘静态行为类型论’的负面影响,而缺乏对于行政过程的关注和研究所致”;[33]另一方面,也是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所致。

2.消极作用。行政检查也是一把双刃剑,在行政法实施过程中极易被滥用。作为对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之重要手段,会进入公民、企业的生活或经营空间,一旦超出必要的限度,就会形成不当干预或侵犯公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之严重后果。现实生活中,特别针对企业的检查,容易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在消防检查中,检查权的行使直接面向各类场所,如果行使不当会直接侵犯到检查对象的营业自由,过度使用行政检查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权力规制精神的缺乏是行政检查程序法制内在的一个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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