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活动中运用频率最广泛的、最日常的方式,几乎存在于所有的行政程序活动中,理应属于行政法学的中心议题。事实上,我国行政法学对此的研究相当薄弱,这一点在行政检查的概念上便有所体现。在我国行政法学界一度与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监督、行政调查等概念混同适用,较为混乱。有学者将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三者视为同一概念。[25]随着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理论界对于行政法学基本范畴的扎实研究,目前对于行政监督已有较为固定的用法,至于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检查二者指称的具体内容其实并无二辙。目前有争议的是行政调查和行政检查两个概念,在实体法上两者之间经常会被混同使用,[26]在行政实践活动中,也并未被严格区分,在学理上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在我国行政法学界还未得到完全的区分和厘清,存在观点上的差异。有的学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27]美国、德国、日本非常注重对于行政调查行为的规范和研究,但它们一般把行政检查作为行政调查的属概念。[28]但也有学者认为两者属于功能不同的行为,是并列关系,应该予以区分。行政调查指的是行政机关判明某一情况,掌握某些材料,以利于正确做出决定,因此,行政调查是着重于收集证据。[29]而行政检查的目的主要在于发现问题,针对相对人的法规遵守情况进行评价,而行政调查显然不具备此种功能。[30]
笔者认为,不管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由以上界定都可以看出,行政检查具有独特的功能,承担着对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履行行政法义务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价的功能。如把行政检查和行政调查区分,可以更好地发挥行政检查的独立功能。从行政行为过程性的角度看,行政检查独立于其他行政行为,如果将行政检查依托在行政调查之上,会导致难以发挥行政检查的功能。比如将行政检查依附于行政调查,往往导致行政主体在启动行政检查程序时就以处罚为导向,事实上不利于公正执法,也不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检查对法遵守情况进行了解、评价的独立功能。(https://www.xing528.com)
据此,笔者认为,行政检查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达成行政目的,对行政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律文本规定的义务或履行行政活动方式确定的义务情况,所进行的强制检查、了解、评价的行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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