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法院审查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查处,或者不作任何处理。此时,行政机关未履行采取行动的义务,即构成依职权不作为。这有助于拓展和统一对行政不作为的理解,也有助于为法院判断“不履行法定职责”提供规范依据,更有助于对于依职权性不作为的有效治理。
当前我国存在的问题是依职权性行政不作为严重,但理论界较少注重对依职权性不作为的研究,因为相比较依申请性行政不作为,依职权性不作为隐蔽性比较强。[6]在依职权行政不作为中作为义务是由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例如,在市场上发现了劣质奶粉,此时行政机关需要积极、主动的行使行政职权。相比较依申请不作为,依职权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危害更大,因为这种行为百姓不容易明确感知,只有在造成现实的、严重的损害之后,问题才会暴露和凸显。[7]政府治理中的很多突出问题,如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等,缘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使得矛盾激化、范围扩大,损害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
当然,从2015年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起,情形有所好转,依职权不作为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的治理。与此同时,依职权不作为的认定受到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的进一步关注与讨论。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法院审查的核心在于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8]梳理行政公益诉讼判决书会发现,“未启动履职程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案件类型。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查处,或者不作任何处理。此时,行政机关未履行采取行动的义务,即构成依职权不作为。因此,在立法上明确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以依职权为原则。这有助于拓展和统一对行政不作为的理解,也有助于为法院判断“不履行法定职责”提供规范依据,更有助于对于依职权性不作为的有效治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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