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中,行政程序的启动机制分为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形式。《日本行政程序法》将行政处分分为“对申请人所为之处分”和“不利益处分”两种分章规定。《意大利行政程序法》第20条规定“程序开始之方法”:行政程序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开始之。《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54条规定,行政程序由行政当局依职权开展,或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开展,《澳门行政程序法》第54条也作出同样的规定。
在德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中,行政程序的启动机制分为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形式。《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76年)第2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合目的性裁量,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开展行政程序。下列情况例外,即行政机关根据法律:①依职权或根据申请,必须开展行政程序的;②仅依申请方得开展行政程序,而未提出申请。《日本行政程序法》将行政处分分为“对申请人所为之处分”和“不利益处分”两种分章规定。《意大利行政程序法》(1955)第20条规定“程序开始之方法”:行政程序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开始之。
《西班牙公共行政机关法律制度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1992)第六编“关于行政程序的总规定”第一章“程序的开始”第68条规定:程序可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而开始。《葡萄牙行政程序法》(1991)第54条规定,行政程序由行政当局依职权开展,或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开展,《澳门行政程序法》(1994)第54条也作出同样的规定。(www.xing528.com)
从以上各国和各地区立法规定来看,行政行为从其启动方式可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两种类型,相应各国和各地区行政程序的开始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开始,另一种是根据相对人申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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