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程序改革实践中,比较典型的如行政程序运行的项目管理制与经理人制、并列型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的特别加快机制等。
1.行政程序运行的项目管理制与经理人制:项目管理制是一种新型的行政程序,由于法定的程序类型不充分,未解决程序迟延的问题,而在实务中出现新的程序尝试。项目管理制的高效化有三个组成部分:项目团队、项目管理者和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的目的是,超越部门和机关来规划和处理问题,使得相对分散的部门得以整合与集中。项目团队的参与者包括受到影响的部门机关的代表、地方代表以及项目负责人。州行政机关的代表可以进行有拘束力的发言,参与人获得授权可以就部门问题做出决定,这样一来,通过项目团队可以使分散的部门获得实质性的整合。项目管理者负责项目团队,负责召集活动。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阶段,根据项目计划制定计划,并负责予以监督。项目负责人不具有对外的代表性,属于项目团队的一个机构,重点是协商。负责人、管理者、团队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高效解决跨部门的项目审查问题。同时,项目团队以标准时间为核心,进行时间管理,保证行政的高效。[17]
2.并列型行政程序:涉及多个部门的行政程序中,由多个机关先后审查会导致程序的低效、迟延。而将顺序型行政程序改造为并列型许可程序,允许各种程序相互并列、同时进行,如各机关负责人坐在一起负责审查,这样比次序进行具有更高的效率。在德国,如当事人有要求,涉及的多个部门在确定的时间内需要同时表达意见,如果有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表达意见,则原则上不再考虑该部门的意见。[18]而且,“为了解决并列性程序之下的信息沟通和合意障碍,增设项目团队这一横向调整组织,构筑合意平台”。[19]在顺序排列的程序下,许可作出之后,当事人方可着手开展相关业务,在并列型程序中,允许当事人在许可作出之前开展相关业务,这样极大保障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www.xing528.com)
3.行政程序的特别加快机制:由于审批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所以会导致外资对投资的减少,因此,“人们的设想是对于每一个投资者在时间上的必要性予以适应,也就是说,在德国,行政机关要提供多种程序,除了通常的程序之外,还需要设计特别的快速处理的程序。”[20]依据《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1a条,有关行政许可程序加速的规定适用于申请人以执行企业计划为目的而要求发放许可的行政程序。这种许可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只有一般的程序加速义务。如果当事人申请加速,行政机关则承担更多的配合义务,也就是特别加速程序,当然申请必须说明特别加速程序的理由。特别加速程序中,行政机关的特殊义务之一是履行更多的咨询和答复义务。[21]实行特别加快程序,申请人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如费用增加、法定义务范围的扩大以及行政机关审查责任的限缩。在日本、美国均有行政许可的特别加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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