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权过度分散配置会严重损害国家行政对外管理的整体性,由于行政体制的扁平化改革和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困难重重,行政执法中多层执法与多头执法等执法碎片化现象较为普遍存在。行政内部的部门分割、各自为政、难以协调、相互推诿、相互争权等问题直接影响行政对外管理效能,需要通过内部程序机制的完善解决执法体制不畅造成的问题。传统行政程序将注意力集中在外部行政程序上,着力调整政府与公民间的关系,认为内部程序应由行政机关发挥自主性进行调整。但考察行政权的实际运行情况,虽然内部权力形式上在行政系统内部运行,但实质上会产生外部效果,对相对人产生影响。因此,行政程序立法需要在行政的自主性与程序法定之间寻求平衡。对于内部程序的规定,有利于划清机关之间的职责,理清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同级以及府际之间的关系。通过内部程序机制的完善缓解行政体制碎片化所带来的行政体制运行不畅的问题,提高行政效率。[9]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有效的执法能力对于程序有着根本的诉求,因为衡量效能的一个标志,就是看行政机关能在多大程度上建立起更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的机制,并达到最佳状态的权力运行机制。尽管提升执法效能的根本出路在于体制改革,但是程序理性仍大有用武之地,体制的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无法一蹴而就,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程序的完善来对冲实体改革缓慢推进造成的社会风险和社会成本,也是一条可能的路径。(www.xing528.com)
除了以上功能之外,值得重视的是,行政程序法制的存在,往往能够造就一些执法目标以外的附加效能。例如:①行政执法的正当性以及公民对于行政机关的信任;②形成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良好合作关系;③降低执法活动中的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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