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给付行政是现代行政的主要类型,给付行政程序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性、流程式的规定,本质上是国家的资源配置手段。从此角度,就行政程序与效能的关系而言,行政程序具有实现行政给付的能力,“是否达到公平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所使用的行政程序”。
给付行政是现代行政的主要类型,给付行政程序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性、流程式的规定,本质上是国家的资源配置手段。[4]国家是否能够承担起此种对于国民的生存、照顾之义务的职责,取决于国家理念和财力,但是程序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保障功能不容小觑。给付行政程序要为政府的资源调控提供载体,要为“引领、规范和保障政府资源配置行为提供了一套整体性的推进机制”。[5]有学者将给付的正当程序概括为四点:尊严之给付,公平之给付,效能之给付,控制之给付。[6]如何实现尊严之给付,程序的设计要使得公民感受到尊严;如何实现公平之给付,实现应保者尽保,程序的设计要确保给付的平等性;如何实现效能之给付,避免给付的拖延使受救助者陷入更不利的境地;如何实现控制之给付,则需促进社会成员自力更生的价值观念。从此角度,就行政程序与效能的关系而言,行政程序具有实现行政给付的能力,“是否达到公平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所使用的行政程序”。[7]并且只有“当程序法能承担行起行政效能的职责时,给付国家才能充分地实现他的任务。行政效能不能单纯被了解为行政行为在经济层面中之技术节约关系,效能必须在国家目的确定之整体系统中了解,是在‘政治——行政整体系统中之给付能力’,而行政程序法即为实现并促进此种给付能力之重要手段”。[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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