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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优化行政效率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统一的办事规则,方便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预期,减少行政活动的不确定性,降低程序的直接成本,从而提高行政效率。通知、听证等活动表面上增加了程序环节,但是增强了行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有利于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法律直接规定了行政行为应在法定期间完成,避免因为拖延造成的资源过度占用和浪费。

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优化行政效率

第一,行政程序可以通过体现一定价值追求的程序规则设计,确保决定者公正、理性地作出决定。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汗牛充栋,但学者们都表达出法律程序所具有的通过程序公正与理性来确保最终决定的正当性和正确性的功能。季卫东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中提出,现代程序具有以下功能:①对于肆意的限制;②理性选择的保证;③作茧自缚的效应;④反思性整合。[1]阿斯曼教授认为,程序的目的在于经由程序达成正确性担保。[2]通过行政程序,能够增强行为的正当性,更能通过程序产生最佳方法,担保行政的正确性,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程序的技术性保证程序的协调、精确、高效,使得程序运行模式化和统一化。统一的办事规则,方便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合理预期,减少行政活动的不确定性,降低程序的直接成本,从而提高行政效率。特别在全球化、信息化的今天,统一的规则更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信息化程序的进一步构建。

第三,通过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机制,有助于行政机关降低错误成本。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得到与行政主体交流思想的机会,主体的合理期待在程序中均有所保障。通过沟通更有利于促成结果达成,避免重复交流对效率的影响,降低了行政活动的交易成本。通知、听证等活动表面上增加了程序环节,但是增强了行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避免行政争议的产生,有利于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叶俊荣所说:“一个程序阶段的制度量能提升,会影响到其他程序阶段的程序负载量,前阶段的制度或程序量能不足,往往造成下一阶段的量能溢流。因而,贫乏的行政程序往往导致后续执行的纷扰与争讼程序的增加。同样的,在整体的程序脉络下,如果某一个程序阶段的制度量能,并非不足,而是量能过度,在单一的程序或制度设计上,让其负载过多制度功能,侵蚀了其他程序的制度功能,不是让其他制度程序没有发挥的空间,就是让自己原先超量承载的制度功能无法发挥,两者都是制度的前置,从效率的观点来看,并非上策。”[3](www.xing528.com)

第四,行政程序的时效制度保障了实体法的高效实施。如《澳门行政程序法》(1994)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程序能够迅速及时进行,因而,应当拒绝作出及避免出现一切无关或拖延程序进行的事情,以及应命令与促成一切对程序之进行及作出公正与适时之属必须之情节。法律直接规定了行政行为应在法定期间完成,避免因为拖延造成的资源过度占用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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